半两财经|订机票遭遇“退高买低”套路 平台涉嫌欺诈已有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0-1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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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多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在第三方平台上订飞机票遭遇“退高买低”套路,已出票的机票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私自退票,并被重新购买一张低价票,其中差价并未退回,而是不知去向。

“要不是我较真向航空公司查询,就被蒙在鼓里了”,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称,“当时询问平台客服后被告知是供应商误操作所致。”

网友投诉:购票平台擅自退票后购买低价票

有网友贴出相关截图,购票平台擅自退票后购买低价票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平台根据相关法规“退一赔三”。

王女士在某平台上购买了一张从安徽合肥飞往四川成都的机票,票价为1410元。王女士收到App发来的退票提醒和新的票务信息,信息显示王女士购买了一张同日期、同航班的机票,票价为1130元。这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用她的个人信息进行退票买票的操作,且未告知任何信息。

“要是我较真向航空公司查询,就被蒙在鼓里了”,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称,“当时询问平台客服后被告知是供应商误操作所致。”王女士要求对方解释原因,并退还差价。

此类事件涉及不同平台 已经多次发生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自今年年初已有多位消费者投诉遭遇“退高买低”套路,涉及同程、去哪儿、智行旅行等多家OTA平台以及多家航司。

吴女士在某购票平台购买了两张9月29日温州飞郑州的机票,实付票价为1068元/张。购票当天下午,航空公司就已经完成出票。但是在购票4天后,吴女士收到航司发来的一条已退票短信。随后吴女士向航司查证,该机票确实有退票记录,且在退票后又新购了一张同班次和舱位的机票。这张重新购入的机票含税票价显示为890元,与原机票相比便宜200元,客票号也发生了变更。

吴女士认为,平台未经允许为其退改机票,且没有主动告知,侵害了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她向平台客服要求照实际支付价格“退一赔三”,遭到拒绝。涉事平台工作人员告回应称,目前已知的“退高买低”操作是代理商所为,平台后续将对相关订单统一进行赔付,也会按照平台规定对涉事代理商进行处罚。

吴女士认为,平台的这种“退高买低”的套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据透露,吴女士向平台提起诉讼,已通过立案审核,要求平台“退一赔三”。

业内人士:中间商在不知情情况下退票 消费者可查询到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机票销售方式分为直销和分销,直销主要是由航空公司通过官网、APP等渠道直接销售给旅客,价格透明;分销模式则是通过OTA平台、代理人、旅行社等各种渠道去向旅客进行销售。旅客选择不同的分销渠道,实际上就是从中间商处购票,部分中间商在机票波动时就动起了“赚差价”的歪脑筋。有中间商通过系统查询,发现之前卖出机票已降价,迅速操作退掉高价票买入低价票。这个“差价”并未退给消费者。但多数情况下,航司系统会给购买机票的手机发短信确认,消费者也可通过航司客服电话查询到客票信息的变动情况。

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在购票时,尽量选择直销或其他正规可靠的渠道,一旦出现侵权的情况,消费者要尽可能地保存证据跟商家和平台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家过度地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明显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权利。由于机票预订退改大部分都是在平台系统上操作,具有较高的隐蔽性,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和取证,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相关监管部门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对这种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比如说不仅仅是进行相应的罚款,可能要列入信用的黑名单,有的情节特别恶劣的,甚至可能吊销相应的从业的资格和资质。

检察官:“卖高买低”属于明显的价格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赵雨歆和夏敏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商家“卖高买低”属于明显的价格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

曾有法院调解成功案例,消费者夏某在某平台订购了一张成都飞往海口的机票,支付675元,机票实际价格为380元,差价为295元。商家承认系代理商违规出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退一赔三”。经与商家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商家同意“退一赔三”,共赔付2700元。

检察官解释认为,暗中低价出票,高价卖票,从中赚取差价,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有欺诈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消费者支付了商家明确标识的价款,但商家却提供了明显低于实际价款的产品,属于明显的价格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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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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