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上了女主播,恋爱期间,他向女主播多次大额转账。分手后,两人因此产生了金钱纠纷。据上海虹口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由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男子起诉要求女主播返还15万
王雅(化名)原是某平台主播,刘强(化名)在直播间与王雅相识,后两人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共同生活,刘强和王雅之间发生多次金钱往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刘强给王雅累计转账数十笔,金额高达15万余元。但之后,这段情缘走到了终点。
刘强称,恋爱期间大部分转账是王雅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强索要的借款,因借款时双方为恋爱关系,他并未要求王雅出具借条。分手后,王雅迟迟未归还钱款,在与王雅通过短信沟通还款事宜时,王雅曾认可过12万元借款,并承诺每月初归还一部分。之后,刘强见王雅仍未还款,无奈报警,在警方安排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刘强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主张其向王雅的转账扣除双方恋爱花销外的款项均为借款,要求王雅归还全部借款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共计15万余元。
对此,王雅仅认可其中一笔2万元是借款,同意归还,并主张其余款项均属赠与,不应返还。王雅辩称,自己没有出具过借条,转账款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刘强对自己的赠与。直播违约金10万元和帮助王雅亲属还债的2万元,也是刘强出于主动帮助女友的意愿而赠与自己的。至于12万元以外的钱款部分,有些是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花销,而大部分是刘强赠与、供其个人使用的钱款。之前自己在短信中作出的每月归还5000元的承诺,是在刘强报警催讨钱款、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作出的无奈之举。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2万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强虽未要求王雅出具借条,但不能依此直接否定转账款的借款性质。由于转账均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鉴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刘强未要求王雅出具借条符合情理。刘强的转账款大部分系王雅自用或为王雅解决问题,且王雅曾作出同意向刘强按月分期还款12万元的意思表示。刘强虽曾在微信中表示过对王雅的转账是心甘情愿,但因涉及双方感情和情境的变化,并不能依此认为刘强的全部转账款都是对王雅的赠与,该情况与刘强陈述当时对违约金的10万元和帮助王雅父亲的2万元与王雅口头约定过是借款,以及王雅曾对12万元作出过同意还款的表示,能相互印证。
另外,王雅抗辩认为转账款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法律关系,但是王雅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以排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王雅曾对12万元转账款作出过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王雅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12万元转账款为王雅向刘强的借款,王雅应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对于其余3万元的诉请,法院综合双方的关系、转账次数和金额、转账款的具体用用途以及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见等因素,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合理支出或刘强对王雅的赠与,不予支持。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金钱往来在所难免,互赠财物以表情意更是人之常情。然而因双方情感态度和事实情景的变化,对于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应当返还。恋爱期间,尤其是婚约期间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大额财物赠送,如彩礼、房产、车辆、婚戒等,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即为附条件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受赠方对于受赠的财物应当返还。
在恋爱期间,合理范围的恋爱开销和金钱往来,通常被视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恋爱期间花费金额,例如请客吃饭,购买衣服、包包等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再比如“520”“521”“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另外,考虑到出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情侣之间发生金钱往来较为正常,因此,即便不是特殊含义的金额,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借贷合意证据的小额转账,也可能被主张为赠与,法院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来认定。
基于双方处于感情培养阶段的特殊性,恋爱期间的借款通常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一方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主张款项系借款而要求对方返还的一方仍应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交付款项这两点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一般情况下应出示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在因双方存在亲密关系而借款方于借款时未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应提供能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交付款项前双方对钱款性质的意思表达记录、交付款项时的附言或备注内容及收款方在确认收款时的意思表达、交付款项后双方对款项性质及是否需要还款的进一步意思表态等。
有钱款交付。须举证明确钱款交付已是实际履行完成的状态,交付方式可以是直接向借款方交付钱款,也可以根据借款方的指示向第三方交付钱款或借款人取得出借人交付的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在出借人已提供证据完成了对上述两个借贷关系成立要素的举证责任时,若收款方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而抗辩,主张相关款项系赠与、投资或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等,应提供能够反驳借贷关系成立的抗辩性证据,以排除借贷法律关系,使其抗辩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成立。若收款方提出的反驳证据对借贷关系产生足够排除力的,出借人应进一步对借贷关系提供证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