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的哥拦偷车贼被打伤获赔24万余元 法院:善举需司法肯定 从善如流才可能涌现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07 18:01

2023年8月,一则“热心的哥拦下3名偷车贼被打骨折”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出租车司机谭先生在看到偷车贼后上前帮忙拦截,结果被3名偷车贼拳打脚,致多处受伤。后谭先生起诉到法院。

8月7日,北京青年报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谭先生获赔24万余元。法院认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侠义精神的精髓,亦是现代法律对公民的期许及和谐社会的需要。善举需要司法肯定,“从善如流”才有可能涌现。

 热心的哥拦偷车贼被打受伤 被认定见义勇为

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8月3日凌晨,小张(化名)、张某、王某及案外人鲜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一饭店门口,在盗窃案外人阿某的踏板摩托车时被发现,阿某上前阻拦,小张、张某、王某、鲜某等人于是将摩托车扔下逃跑,阿某上前去拦截。此时,谭先生路过,发现偷盗情况遂报警,并帮忙拦截。小张、张某及王某为逃脱抓捕遂对阿某和谭先生进行殴打,造成谭先生受伤倒地。小张、张某及王某逃脱后,又返回并持刀威胁阿某不得反抗,再次对阿某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谭先生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后经鉴定,谭先生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此外,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还载明,被鉴定人目前遗留左髋关节功能受限,其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

因本案及其他盗窃事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张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小张系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四千元。

2024年2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向谭先生颁发见义勇为确认证书,认定谭先生的上述行为系见义勇为。谭先生在本案事故发生前系出租车驾驶员。谭先生出院后回老家休养,其妻辞职在家照顾。本案事故发生前,谭先生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起诉索赔31万余元 被告:原告伤情并不全部是此次事故导致

后谭先生将小张、张某、王某等多人起诉到法院,谭先生称,他发现小张等人正在盗窃摩托车,便上前协助摩托车车主拦截三人并报警,他被三人打倒在地受伤。事发后,谭先生及其家人曾联系侵权人协商赔偿等事宜,但无果。本次事故造成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住院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1万余元。

对此,被告方表示,从病历看,谭先生有很多陈旧老病,谭先生的伤情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并不全部是此次事故导致。谭先生受伤就医、住院及后续鉴定过程均没有通知他们参与,他们对就医、鉴定的过程存疑。他们认可谭先生是见义勇为。

谭先生则称,他在14年前左手骨折,但伤情一直很稳定,此次治疗只针对因本案事故导致的骨折,未涉及之前伤情或疾病的治疗,之前的伤情或疾病与本案无关。至于误工时间,谭先生虽无持续误工的证据,但根据出院医嘱载明的复查时间可以合理推断谭先生在一年内无法正常上班。

被告被判赔24万 法院:见义勇为之人合法权益理应妥善保护

九龙坡区法院认为,谭先生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他人即摩托车主的财产权益,系见义勇为,因此导致的自身损害,依法应由实施殴打者即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小张、张某、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谭先生的身体损害系三人共同殴打造成,即该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谭先生的身体损害,该三人依法应对谭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张虽因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被判处刑罚,但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张、张某、王某实施本案侵权行为时均已年满八周岁而未年满十八周岁,又无证据证明该三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监护人也陈述该三人无财产,则该三人在实施本案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小张、张某、王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中,谭先生因见义勇为致残,结合其受伤之前的职业,身体上的损害必然对其收入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其承担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重担。当其经济收入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减少时,相应损失理应得到弥补。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先生获赔24万余元。

九龙坡区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从本案具体情况看,谭先生系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过程中受伤,主观上对损害后果无任何过错,客观上其行为值得褒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侠义精神的精髓,亦是现代法律对公民的期许及和谐社会的需要。善举需要司法肯定,“从善如流”才有可能涌现。见义勇为之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妥善保护,以引领社会良好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李涛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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