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处理贯穿于入职前到离职后的全过程。而伴随着人才流动速度的加快,背景调查这一环节愈加频繁地出现在了企业招聘流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易因背景调查提供的个人信息范围产生争议。劳动者张先生(化姓)认为前“东家”向案外公司提供背调信息侵犯其个人信息权,故将前东家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请。
原告张先生诉称,2020年5月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该公司高级法务经理职务。2020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称其自该公司离职后,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在蓝天公司工作,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在白云公司工作。张先生认为,某科技公司在未经其授权情况下,将离职证明分别提供给了蓝天公司、白云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故要求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系配合其他公司对张先生进行合法合规的背景调查,仅在有限范围内有限披露了岗位名称和工作时间,公司提供信息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一,某科技公司向张先生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有张先生的入职、离职时间及岗位信息,内容局限于张先生于该科技公司就职期间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而不涉及张先生其他个人隐私;其二,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张先生的离职证明系配合案外公司背景调查,且亦向对方提示注意员工信息保密,该行为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其三,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的张先生的个人信息系其真实的就职信息,张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权益因该科技公司的行为受到了损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基于人事管理制度或隐私协议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封存或采取其他措施。若用人单位需要合法使用离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则不能违背目的正当、合理、最小必要原则。
通讯员 梁诗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