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女主播恋爱又分手花的3万元算不算赠与?
河南法制报
2024-07-22 18:32
阿强(化名)与网络女主播阿珍(化名)相识于某直播平台。添加微信好友后,阿强对阿珍展开追求,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为博阿珍欢心,阿强一次性向阿珍转账2万元,两人“奔现”后,又取现金1万元给阿珍,还为其购买了手机、美容卡等财物。
两个月后,阿珍提出分手。阿强认为,双方恋爱交往,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但阿珍的行为使婚姻目的无法达成。阿珍则认为,阿强为追求自己所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不应当返还。阿强于是向安阳市北关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强的给付行为,是因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发展情感关系而作出的,且双方交往的时间较短,大额财物的给付显然超出合理范围。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阿珍返还阿强2万元。
法官说法
北关区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刘来生说,男女双方恋爱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表达爱意的行为较为普遍。对于小额财物往来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定为给付方为维系感情自愿为之,不应要求返还。但一方基于恋爱关系、渴望增进感情而给付大额财物的行为,并非单纯以赠与为目的,分手时返还这些财物,更符合社会常理和一般公众认知。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友和网络主播网恋并“奔现”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双方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和婚姻价值观,这样才能奔赴更美好的远方。
文/朱广亚 魏凯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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