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副驾驶乘坐人跳车避险后被碾压身亡,保险公司不赔偿。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乘车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90余万元。
老贾系环县环城镇某村居民,其唯一的儿子贾某成年后一直在外务工,自己购买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雇佣司机沈某驾驶经营。2022年8月17日,沈某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拉运岩屑,行驶途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坐在副驾的贾某跳车后被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交通事故,经华池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后,认定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负次要责任,以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华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贾某跳车被碾压致死与沈某驾驶车辆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决定对沈某不起诉;作为该车辆的承保机构庆阳财保公司称贾某系乘坐本车的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收到“不予赔偿答复”和“不起诉决定”,老贾一家人如遭晴天霹雳,家里的顶梁柱倒了,留下一家老小该怎么办?之后,通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案件到华池法院。
华池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死者贾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系“车上人员”,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为避险而跳出车外,脱离本车,已身处车外。综合华池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的勘查经过、现场照片及死者贾某的伤情来看,造成贾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事故车辆在运行中侧翻碾压所致,其身体损害后果发生时已转化为第三者,其损失符合商业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赔偿范围。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庆阳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老贾及亲属各项损失90余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庆阳财保公司不服,上诉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5月17日,判决的赔偿款如数汇到老贾的账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