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恢复处置司党支部5月14日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称,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包括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明确处置责任分工,充实处置资金来源,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一体推进改革化险。
“防止单体机构失败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业务涉众性强、风险外溢性大,单体机构出现风险会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及时有效处置高风险机构,能够防止其进一步劣变,阻断风险传播链条,避免正常机构受到负面冲击,防范系统性风险。”文章指出,应深刻认识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重要意义。
在准确把握稳妥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工作原则方面,文章提出,防止风险外溢。金融资产内涵重要的信息价值,具有“冰棍效应”,处置周期越长,资产价值贬损越大,风险外溢效应越强。一旦认定金融机构丧失自我生存能力,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最大限度维护金融资产价值,防止风险扩大或蔓延。
文章还阐述了建立健全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的五个方面。
一是推动金融风险处置立法。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触发标准、决策程序、执行机制、处置权利和工具、资金保障、损失分担和责任分工,建立行政机关主导、央地协同配合、行业保障基金参与、司法部门托底的处置框架,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有效衔接。推动严重金融违法行为入刑,为严厉打击金融风险背后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明确处置责任分工。压实机构、股东和高管风险处置主体责任,积极采取弥补损失、补充资本等自救措施。地方党委政府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统筹当地资源参与中小金融机构处置,统筹做好不良资产清收、追赃挽损、追责问责、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同责共担、同向发力、同题共答,为金融风险处置创造适宜货币环境、提供监管政策支持,司法部门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依法依规提供处置资金。
三是充实处置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多层次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不同主体承担损失的责任和顺序。坚持自我纾困资金优先吸收损失,压实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的有效途径。健全行业保障基金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补充机制,支持行业保障基金通过多种方式灵活参与风险处置。
四是贯通早期干预和风险处置。严格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坚持治已病与防未病相结合,加强金融风险常态化排查、监测预警和源头管控,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具有硬约束的早期干预机制,对触发条件的机构果断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防止小事拖大。统一规范高风险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及时启动处置程序,扎实稳妥开展风险处置。
五是一体推进改革化险。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后半篇文章,对完成处置“摘帽”的高风险机构,制定专门监管方案,明确一段时间内特殊监管安排,遏制风险反弹回潮。支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加强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党的领导,选优配强管住高管人员,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平衡好盈利性与功能性,彻底扭转“挣大钱、挣快钱”激进盲目扩张的惯性思维,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负责拟订相关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制度、标准、程序,对出现严重风险、难以持续经营的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