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句话所揭示的,一场危机发生后,没有相关方能够独善其身。近日,“瑞丰达资产卷款跑路”事件持续发酵,私募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守护者”,亦被推到风口浪尖。
中基协网站显示,瑞丰达共备案了70只私募产品。其中,2只产品已经提前清算,剩余68只产品仍在运作中。这些产品的托管人包括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财通证券、华安证券等。其中,超过半数产品的托管人为招商证券。
在这场风波中,投资者对托管人的履职能力提出了种种质疑:资金是如何被转走的?托管人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托管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灵魂拷问”直指托管机构的责任边界。因此,厘清托管人的权责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基金托管功能的发挥,也关系到居民的基金财产安全,更关系到资管行业如何守住公信力“生命线”。
根据现行规定,托管人不仅要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还需如实披露信息、复核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偏差和纰漏。一些“心怀不轨”的私募管理人通过一系列隐蔽和复杂的操作手段,在托管人的“眼皮子”底下将托管资金“腾挪”进自己的口袋。
综合多方信息,可以窥见“瑞丰达”转移资金的操作手法。第一种手段是多层嵌套,通过下投多家私募,在基金之间互相对倒。如瑞丰达某私募产品投资了“瑞竹嘉安二号”和“泽恒中茵1号”,另一份泽恒基金的产品估值表显示,“泽恒中茵1号”又返投回了瑞竹和瑞丰达;第二种手段则是利用新三板市场“接盘式跑路”,即先以少量资金购买流动性较差的新三板个股,将股价拉升几倍、甚至几十倍,再用私募资金高位接盘实现套现,资金最终进了“操盘人”的口袋。
从“瑞丰达”事件本身来看,托管人是否知情底层资产投向了何处?托管人是否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示风险义务?诸多疑云尚待监管方面调查,前述的相关托管机构是否失职尚不能定论。不过,在风波之外,厘清托管人义务范围和责任边界的讨论极有必要。
托管人该不该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又应该承担何种程度上的责任?法律界对这些问题目前尚存在诸多争议。有观点主张,相关托管方应负重要责任,在基金产品运行过程中予以全程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金托管人被判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比如恒宇天泽一私募产品“爆雷”,托管人招商证券因未充分履行对投资标的的复核监督职责、未合理关注基金的期限错配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未履行基金的信息披露复核义务等问题,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判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
亦有观点认为,托管人的职责应严格限定在托管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要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事,通常可以免于责任追究。“目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相关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多系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不够细化,由此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托管人法定义务的边界范围存在较大分歧,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一位法律人士说。
国浩律师事务所万志尧表示,虽然托管人履职的主要标准应当是合同条款,但在基金管理人“失联”“跑路”频发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合同履职可能无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立法和监管部门应当在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不过分加重托管人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让托管人和投资者有效连接,共同推动风险事件的处置进程。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一次风险事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某一个参与主体。只有将私募基金各方职责义务进一步明晰,才能更有利于各方明确义务、履职尽责。
“瑞丰达资产卷款跑路”事件,不仅对基金托管人提出了警示,也为整个私募行业的规范运作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类似风险事件再次发生,托管机构必须在风险管理和规范运作上下足功夫,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监管层面来看,整治私募违规乱象、加大对托管业务的严监严管力度已是大势所趋。2022年1月,监管层曾发文通报券商托管业务存在三大风险点:一是未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二是业务合规风控不到位,部分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不惜牺牲合规底线,压低收费或降低标准;三是人才和系统投入不足。对此,监管方面明确提出,对于无法看清其风险的委托人,审慎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
“千万不能为了追求业务规模而降低审核标准,增加业务风险。”有业内人士表示,要规避托管连带风险,必须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在开展托管业务前,托管机构应该首先确认委托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依法设立且风险可控,再可接受委托。总而言之,对于托管人而言,从源头上消除风险,是预防下一次“雪崩”到来的关键。(孙越)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