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11月6日讯(记者 彭科峰)曾被市场指为“野蛮人”的姚振华,虽早已不复当年的荣光,但昔日大手笔“买买买”的资金从何而来?或许,我们可以从近日披露的一份裁判文书窥见一二。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公司)仅以单个集合信托计划,就为姚振华的造车计划输血5亿,而结局也不出意外的以暴雷收场。70后投资者丁女士斥资300万买入该信托,到期后无法回款,不得不向法院起诉信托公司欺诈,但一审遭法院驳回。
70后投资者买入华澳信托产品 底层和姚振华“陕西汽车基地”有关
据了解,丁女士,住江苏省南京市。2021年4月29日,丁女士和华澳信托就购买“华澳·臻鑫310号(湾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22期信托单位,签订了《华澳·臻鑫310号(湾区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
双方约定,丁女士认购300万份信托单位,认购信托资金为3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为7.90%/年,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信托计划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2亿元;债务人为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保证人为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公司)和姚振华;信托计划指定用途为采购西安汽车生产基地相关设备、材料等及日常经营等。当日,丁女士向指定的信托募集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并收到少量信托收益。
但显然,丁女士没有对姚振华其人有基本的了解。2022年4月11日,华澳信托发布临时公告,宣布涉案信托计划风险暴露,进入延长期。在遥遥无期的等待后,丁女士近期向法院起诉,要求华澳信托赔偿投资款人民币2,915,189.46元及相应利息。
丁女士认为,华澳信托没有进行尽职调查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其项目经理不了解立项的涉案信托项目,不清楚该项目的经营收益,从项目发行至今也未到西安汽车生产基地的现场进行实际勘查,该基地当时早已处于烂尾状态,足以证明涉案信托计划是虚构的项目。
丁女士还认为,华澳信托在涉案信托计划的前期产品早已违约后,仍故意以自有资金垫付拖延暴雷时间,继续向自己发行第22期产品,也构成欺诈,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义务。
信托公司称正在积极追债 法院一审驳回投资者诉求
对此,华澳信托方面称,涉案信托计划不承诺本金安全,不承诺保证收益。涉案信托计划已按约进入延长期,目前尚未终止和清算,丁女士是否产生损失尚不确定。因宝能汽车公司未按《债权投资合同》的约定向公司偿付债权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公司正在行使相应权利积极催收。目前,公司已通过法院查封了抵押物、冻结了宝能汽车公司和宝能投资公司的银行账户。
华澳信托还表示,宝能汽车公司的违约发生在2021年9月18日,丁女士认购涉案信托计划时并未发生债务人违约情形,信托公司不可能在丁女士认购前发生固有资金垫付的情形。
“目前相关诉讼仍未终结,抵押物变现等程序有待胜诉后启动,信托计划既未终止亦未清算,(丁女士)尚未产生损失。”华澳信托表示。
法院一审认为,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中亦向丁女士充分揭示了涉案信托计划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担保措施风险、信托计划延期终止风险等。并且,信托计划延期并不等同于损失已经发生。在涉案信托计划尚未清算的情况下,丁女士作为信托单位持有人,对于终止、清算后其所持信托单位是盈利还是亏损以及盈亏的程度等,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况。
今年10月30日,裁判文书网上传的文书显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丁女士诉求。丁女士可在投资损失确定之后,寻求相应的救济。若其之后发现信托公司存在怠于追回信托财产、怠于推进相关财产执行变现等程序的行为,可另行提起诉讼。
信托所涉姚振华资产多被轮候冻结 律师称投资者回款或遥遥无期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就华澳信托和宝能汽车的纠纷,2021年12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2022年12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宝能汽车公司应向华澳信托公司偿付债权投资本金5.07亿元、债权投资收益21,887,254.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复利等。
而据信托管理报告,目前华澳信托已轮候查封天隆达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23号某处房产;查封宝能合兴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银桂道以南、景福路以东的土地;轮候查封芜湖宝能公司芜湖市鸠江区宝能睿城37套房产;轮候查封宝能科技公司扬州市某处土地;轮候查封宝能置业公司扬州市邗江区某处土地;轮候冻结宝能地产公司在建设银行的银行账号;轮候查封宝能汽车公司持有的案外人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额度为50%的股权等等。
对此,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姚振华和其宝能汽车已经处于债务缠身的状态。公开信息可知,华澳信托所谓的“追债”大多处于轮候冻结的状态,这意味着只要前面的债权人没有收回债务,轮候者就没有处置资产的机会。三年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这个信托计划清算、回本的可能性恐怕都不大。
石小峰进一步指出,从法律来看,信托计划延期并不等同于损失已经发生,在涉案信托计划尚未清算的情况下,表面来看丁女士等人的损失无法确定,但实际上血本无归恐怕是大概率事件。目前,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信托计划的清算时间,因此该信托产品的结局只能是一拖再拖。这也提示投资者,必须高度警惕信托的风险性,不可被高息所迷惑。当然,对于丁女士而言,如果能够提供信托公司故意欺骗投资者,在“风险叠加风险”的背景下诱导投资者买入问题产品的有力证据,还是可以继续起诉要求信托公司担责。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