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里没钱,但此前曾购买过分红型保险,法院能否扣划保单的现金价值?近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2万元分红型保险,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安某应于10日内偿还徐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安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安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马萍告诉安某,该案执行标的不大,希望其能够主动履行。但经多次督促,安某总是找理由推脱。执行干警通过系统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仅有少部分存款,不足以偿还申请人。
后经调查发现,安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年金保险(分红型),且购买时间较长。随后,执行干警到某保险公司查询保单现金价值,了解到扣划分红型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满足本案的执行,便现场联系安某,告知其在5日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扣划其保单现金价值。
在此情况下,安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遂采取强制措施,向某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款项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交付申请执行人手中。
马萍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商业保险产品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上述财产权属于其名下的责任财产。同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文/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曹红歌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