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有记者提问,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常面临着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情况,特别是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甚至影响企业生存。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如何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他说,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特点,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他还提到,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往往存在较多法律风险点,特别是在办理一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认定为刑事犯罪应当特别审慎。
高景峰说,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
“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他说,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高景峰说,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犯罪认定标准。
《意见》对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以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常见涉企犯罪,需要综合考虑的主客观因素作出提示性规定。
比如,民营企业为顺利签订合同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不利条件,一旦经营失败发生纠纷,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其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又如,民营企业的经营业务创新有时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区分违规经营与非法经营尤为重要,避免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倾向,就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适用。
再如,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