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然而,有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是想着办法去有效治污,反而动起了监测数据造假的歪心思,企图以此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还能逃避监管。针对这样的现象,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安部、最高检,连续四年开展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3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在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分析中发现,一家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出现了明显不正常的状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陈莎:我们观察到它这个企业在白天是不排放的,它的流量从白天的早上6点到下午的5点,流量是0,但是所对应的白天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浓度数据却是有波动变化的。到了晚上,数据显示晚上6点钟到第二天的早上6点,它开始了排放,但是在这个期间COD和氨氮的数字却是一直维持不变,它每天都是这个样子的。
白天不排,却有监测数据的假象;晚上排放,废水的监测数值却维持不变,显然,有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嫌疑!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陈莎:根据正常的情况,如果废水没有流量的时候,它应该是没有波动,但是它这里有波动。我们就猜测它是不是进行了一些人工的干扰稀释,进行一些人工的操作,导致它没有流量的时候有浓度。
经过精心准备,执法人员在夜间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在排放口,执法人员发现企业正在排放废水,但旁边的自动监测站房里,采样器和分析仪却没有工作。在分析仪的显示屏上,排放污染物的相关数值,一直停在了当天下午6点的监测数值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副队长周懿:它通过设定时采样的方式,只勾选了一天24个小时中的6个点位,分别是早上8点、10点、12点、14点、16点和18点,这6个点位,也就是都集中在白天的时间段内采样,其他从晚上6点到第二天早上的8点这段时间内,不进行任何的采样操作。也就是利用了这个漏洞,然后从夜间来进行偷排这样一个行为。
进一步检查发现,2019年,运维公司在帮助这家企业安装废水自动监测设施时,当时企业是白天生产,晚上不生产,因此将采样时间设成了夜间不采样,但后来在企业调整成24小时全天生产后,相应的采样时间却没有随之调整。2022年9月,为企业处理废水的第三方公司人员范某、毛某在得知自动监测设施存在这个漏洞后,于是白天关闭管网阀门,将废水存放在储水罐中,改到夜间直接排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一大队队长杨红军:国家在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运行的技术规范当中,明确规定,企业外排,采样的次数应该不低于它外排污水的小时数,也就是说在外排污水的这个过程当中,基本上是每一个小时,要做到采样监测分析上传一个数据,就是对COD和氨氮数据,要实时监控。而他们在这个做的过程当中,通过改变仪器的运行状况,导致实际上排放COD和氨氮的这个浓度情况得不到体现。而从现场采样的情况来看,事实也发现它确实外排的污水已经超过了排放限值。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这种行为为“故意改动仪器运行状态”,属于篡改监测数据。这起案件现已被移交给上海市公安局进行进一步侦查处理。
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福建省生态环境部门在调阅泉州市一家危废处理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时,发现其中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数值波动较大,甚至还有超标后又迅速降低的情况。
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流域支队长黄焱彩:我们以这一个时间段为例,4月6日3:25,它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测结果是269,但是它前后时段,因为是五分钟测一次,它的变化太剧烈,二点几和三点几,这不符合正常的一个数据逻辑。这是不正常的,因为它的原材料在这一个阶段,应该是一模一样的,那工艺又没有发生变化,它出现这个数值变化,它造假的概率,或者说是人为篡改参数的概率就超过80%。
然而,当省市两级执法人员来到企业检查时,发现所有设备运行正常,包括通标气测试,管路梳理,将设备、数据采集仪和监测平台数据进行比对,都没有发现问题。执法人员随后进入工控机核查历史日志,发现根本找不到查看日志的功能。在联系设备厂家后,执法人员进入电脑硬盘,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上累计有25736条操作记录,最近的1000条记录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含氧量等监测因子的斜率值,也就是修正系数,已被多次修改。
福建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执法信息科负责人蒋联嘉:4月20日16点56分37秒,它把二氧化硫的斜率值,从2.86修改为1,那就是说,测出来原来是286毫克每立方米,那它因为这个斜率值被修改后,显示出来就变成100,浓度值降低很多了。最后一条修改日志,它把0.78修改成2.86,就是为了防止被发现,它会恢复回去。
企业工作人员王某:主要还是怕被考核,考核你肯定要被扣钱。更改完了,正常后马上又更改回来,所以才每次更改了,有的记录就会比较多。
据了解,为了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达标,这家企业从2022年5月开始,不断修改自动监测设备上的数值,导致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这起案件目前也已被移送给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已涉嫌犯罪
我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证正常运行和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主体责任。对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也都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从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以来,后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以及去年制定的黄河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监测数据相应的义务。第一个企业有依法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义务;第二个要把这个设备跟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联网的义务;第三个要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第四个要保存原始监测数据的义务;最后一个就是要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环境监测信息造假行为,可处以拘留;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其他法律法规大多根据具体环境要素或生态区域的特点,细化了环境监测信息造假行为的类型及法律责任,规定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你一个大气排放的企业数据造假的行为,根据现行大气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进行停产整治。当然,除了行政法律责任以外,我们现行的刑法以及“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也对这种行为重点打击。比方说有一个水污染的企业,它偷偷地、违法地把这个水样给替换掉了,拿了一个清水,这种行为如果被查处,在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备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刑法第229条和第286条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还有可能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机构,从事了信息造假行为的话,法定量刑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是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违法者以入侵计算机系统的方式,来删除或者是篡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那么他就有可能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如果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一般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11起弄虚作假污染环境案件
针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前不久,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1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这些案件都是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
这11起案件分别为:北京通州李某等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大气案、辽宁朝阳许某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上海嘉定范某某等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水体案、江苏无锡某纸业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山东潍坊程某等人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河南平顶山某钢铁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大气案、河南平顶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大气案、湖南长沙张某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重庆綦江谭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重庆梁平陶某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贵州遵义杨某某等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水体案。
其中,既有排污单位,也有第三方运维单位。其中3起为涉气案件,都是数据分析环节造假;剩下8起为涉水案件,都是采样环节造假,违法手段主要为替换或稀释监测水样、绕过自动监控设施通过暗管违规排放等。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这样的案件,一个方面就是改正原来修改的参数,原来通过非法的传输通道,那把它恢复成正常的,这是一个形式上的整改;另外就是对责任人员的刑事追究,这两条都是缺一不可。最主要的是把案件查清,把责任分清,移送移交公安部门,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最终取得审判的结果,我们才认为这是达到了挂牌督办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也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对于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始终对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零容忍”,保持着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今年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部门一共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593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6起。
在这些被查处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有50.5%的案件为采样环节造假,常见手段有采用遮挡、堵塞等方式干扰采样环境,将污染物绕过采样口排放,破坏损毁采样设备管线,更换或预处理监测样品等;有42.7%的为分析环节造假,常见违法手段有改动仪器设备运行状态,修改设备参数,植入遥控、模拟等造假软件;剩下的为传输环节造假,常见手段是修改量程、违规标记、篡改信号、破坏通信线路、衰减传输信号、影响传输设备等。
随着打击力度不断加大,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方式,已由原来较为简单、直观的采样环节造假,如拔管、插瓶等,逐渐向更隐蔽化、更专业化的方向演变。但不管是哪种类型,这些行为全都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固定污染源监控中心副主任吕晓君:目前国家已经把全国主要的排放污染源企业,都纳入了全国固定污染源监管平台,那么在这个平台里边,首先对这些企业每一个排污口进行编号,揭露了这些企业的生产数据、用料数据,还有一些跟生产相关的废气量、废水量或者用水量和用电等等,这些数据都接入到系统当中。在这个系统上,可以对这些企业的每一个小时排放的水污染物情况,和每分钟大气的污染物排放情况,24小时纳入监管视野,能发现这些企业是否存在在线数据造假的一些行为。
近年来,有关打击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的政策与举措密集出台。
国务院在2022年1月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随后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要求完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管理约束和调查处理机制,对数据造假行为严查严罚,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21年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打击范围。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
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出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推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
这些政策与举措的出台,对依法严惩环境数据造假、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为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生态环境部近年来累计发布1200多项监测标准,让监测工作有章可循。同时落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让排污单位和所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共同担责,“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坚决杜绝出事后责任不清,互相逃避责任情况发生。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我们还进一步利用好信用这一个有力的武器,把这个企业的违法行为,纳入整个的社会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了,除了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法后果以外,企业可能就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甚至银行贷款。对于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可能就不能进行一些高消费,最终确保我们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
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生态环境部今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有关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企业,应当把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把心思更多用在污染治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和生产工艺的升级换代上。只有绿色发展,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文/记者 蒋晓平 李旭晨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