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高院9月21日消息,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原本就是对方全责,但驾驶员李峰(化名)因未投保交强险,事后被起诉要求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陈刚(化名)驾驶车辆与李峰相撞,致使陈刚车载乘客李亮(化名)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陈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乘客李亮10余万元。
2023年4月,陈刚了解到李峰驾驶的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遂将李峰诉至莲湖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99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枣园法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庭前调解时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庭审中,李峰辩称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峰驾驶车辆参与了碰撞,其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限额内19900元的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登记在李峰名下,且事故发生时,李峰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遂依法判决李峰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在法官耐心解释下,李峰终于意识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他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其未依法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李峰表示服判,并在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无责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为20万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99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该案中,李峰未给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李峰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