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8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15年五月份至2016年六七月份间,被告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洙水村东北泃河河道南侧(洙水村东湖地块)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其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经检察院委托,2021年11月,市生态研究院出具《北京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判定王某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一般农用地破坏,属于破坏生态类型,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提出受损害区域的生态修复方案,计算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原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作为平谷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行政部门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该案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应诉。
刑事裁判已确认王某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市生态研究院出具的《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以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在该判決生效后一年内,被告人按《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88396元;被告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4339.7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鉴定评估费1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