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售楼处人脸识别的合同纠纷案引发关注。该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开发商就委托代理的4608万元服务费打起官司,开发商以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监控截图作为证据,试图证明54套房屋购买者并非经纪公司“带看”,不应支付服务费。对此,法院明确表示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近两年,售楼处人脸识别设备引发的话题不时出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也有一起相关案例。这次是开发商因违规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5万元,开发商不服诉至法院,结果也是败诉。
老百姓对人脸识别话题“敏感”,这一点也不为过。人脸本身就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如泄漏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永久性和不可替换性,一旦泄漏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银行卡账号和密码被盗,可以通过修改密码和重设账号防止进一步损失;但人脸信息如果泄漏,却终身无法更改,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及有关法规等对包括人脸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比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而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对人脸信息的使用场景、条件、技术规范等作出明确而细化的规定。鉴于人脸识别的风险,是否应参考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对相关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罚,以保证相关设备的安全、有序使用?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等。人脸识别确实可以带来便捷,但也请详细了解这些内容,然后作出是否使用的选择,避免不必要的人脸信息使用授权。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