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上市农商行披露,该行原行长和原风险总监2022年履职评价结果为“不称职”。对上市银行高管一年的工作成绩打出“不合格”,这在业内较为罕见。
对董监高履职进行客观评价,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的基础。
与可量化的绩效考核相比,履职评价多注重行为和过程。如何对金融高管的履职情况作出公正、审慎的评价,难度不小。如评价规则、标准如何确立?面对“在位者”,如何保证客观、独立和真实评价?若作出了负面评价,又怎样将对金融机构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近年来,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履职评价进入相对审慎的流程。
在建章立制方面,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在执行细则方面,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办法已出台。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规定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评价维度和重点、评价制度程序等。
虽然对金融高管的履职评价尚未有全国性的细则出台,但是地方出台的一些细则,可供借鉴。今年1月,《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发布,要求对银行、保险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明确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此外,在评价方法方面,聘请外部专家或市场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协助开展对董监高的履职评价亦可是鼓励的方向。
当前,多数上市银行披露了2022年度董监高履职评价结果。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各项制度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对董监高履职评价将趋于常态化、全面化和客观化,以此推动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