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担责
广州日报 2023-05-30 10:31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涉及严惩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判后帮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探望权,以及以家庭教育令敦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家暴说“不”等内容,集中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帮扶帮教等审判延伸工作,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案例一:托管机构从业人员猥亵学生被判终身从业禁止 

——赵某某猥亵儿童案

2019年9月起至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校外经营某托管机构,利用看管学生的职业便利,对8名未满12周岁的儿童进行多次猥亵。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某猥亵儿童多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在公共场所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依法应从严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禁止赵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法院指出,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广东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态度,对赵某某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判处终身从业禁止,依法全面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案例二:司法建议促交友平台整改

——程某强奸案

被告人程某(17岁)与被害人梁某(12岁)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接触并相识。程某在明知梁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梁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公布录像要挟梁某继续与其保持关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程某明知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同时,针对涉案互联网交友平台诱导未成年人互相添加交往的情况,法院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该社交平台进行整改,对未成年人社交软件设置监护人监督、提示功能,规范用户实名认证功能,审核平台内容发布,如发现有涉黄、诱导未成年人等内容,应当责令整改或下架。

法院指出,本案网络交友平台存在诱导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对该社交平台进行整改,并依据司法建议对同类未成年人交友平台逐步开展整改工作,努力实现预防犯罪、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目的。

案例三:多部门联合对未成年被害人判后帮扶

——潘某某猥亵儿童案

2021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趁邻居小孩赵某(10岁)在后院玩手机时猥亵赵某。后又乘赵某家人不在之机,进入房间对赵某进行猥亵。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承办法官得知赵某表达了强烈的搬家意愿,考虑到赵某父母离异,赵某随父亲、继母以及爷爷奶奶生活,家庭经济较困难,即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司法救助,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2.8万元,用于赵某家人重新租住房屋。

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积极延伸开展司法救助,还联合检察院、妇联、街道办等部门,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拾学习和生活信心,有力贯彻了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原则。

案例四:教育机构不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构成侵权

——方某与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系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法院指出,本案系因学校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引发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单纯心理伤害后果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案例五:旅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被罚10万元

——旅馆经营者杨某被罚款案

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某旅馆。2022年2月,林某(13岁)持手机中“邓某”的身份证照片在某旅馆办理入住登记,杨某未对该身份证进行准确核验即同意其入住。林某等人入住某旅馆房间后,陆续有数名未成年人进入该房间。杨某明知入住人员中有未成年人,亦未及时核验其身份信息并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致使发生被害人李某(12岁)在涉案旅馆房间内遭多人殴打数小时的严重后果。某市公安分局决定责令某旅馆停业整顿并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杨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某市公安分局罚款金额为3万元以下,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杨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未就所有入住的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并获取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在未成年人入住期间,未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某市公安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决定给予某旅馆责令停业整顿,给予杨某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作出复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旅馆等住宿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查验身份并如实登记,询问其监护人联系方式和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旅店经营者违法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强化对经营性住宿场所的日常监管,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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