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逃避执行 广东一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人民法院报 2023-05-21 15:24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某与魏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魏某应向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15.84万元。判决生效后,魏某未履行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梅县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魏某发出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履行,但魏某逾期仍不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魏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7月9日,梅县区法院发现魏某故意隐匿及转移财产,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局。经侦查发现,2017年,魏某将资金转移至其妻子银行账户,此外,魏某以其岳母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20.48万元的宝马车,为隐匿其财产,将该辆汽车登记在其岳母名下,至案发前,该辆汽车一直由魏某使用并由其负责还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此外,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的,以本罪论处。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实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在法院裁判之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不要通过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免触犯刑法,走上犯罪道路。

文/宋宇婷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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