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从“告官难见官”到“告官要见官”见什么“官”
行政诉讼中原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成为新常态,也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为及时回应关切,《意见》明确了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及确定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官”可以主动出庭的情形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的七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争议长期未能解决,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协调,实质化解争议的案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组织旁听庭审活动的案件;行政机关认为可以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主动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实际行动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向“告官必见官”转变。
从“出庭不出声”到“出庭又出声”
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会使行政应诉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对此,《意见》对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过程提出明确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推进以案促改,确保法治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对庭审中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败诉案件深入剖析,查找薄弱环节,挖掘深层次问题,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对具备调解、和解基础的案件,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司法建议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应当给予通报。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晓玲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