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同时,《通知》明确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文/寇江泽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