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级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通过“借呗”借款3万元转借给朋友,后因朋友未按期还款,自行支付本金和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应归还通过合同取得的财产3万元,酌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手续费、利息由原告自行承担。法官表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应考虑借款人对资金来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转贷的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李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没有自有资金,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借呗”借款。李某随后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借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日通过“借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借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李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借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借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借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借呗”是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套取“借呗”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归于无效。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信用卡、银行贷款,或者“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
特别提醒,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构成犯罪。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李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