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通知显示,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通知,参与试点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何选择养老保险公司开展试点?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养老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种名称中带有“养老”字样的专业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金融方面具有多年的客户服务和养老金投资管理经验。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以及长期参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所积累的丰富经验。
对于商业养老金业务的主要特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商业养老金业务六大特点。
一是账户与产品相结合,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二是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三是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并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四是强化风险管控,建立产品托管机制,加强投资监督和估值对账,通过多种手段控制风险;五是提供定额分期、定期分期、长期(终身)年金化领取等多种领取安排;六是提供包括收支测算、需求分析、资产配置等养老规划服务,协助客户管理好生命周期内的养老风险。
近期,国家启动个人养老金试点。那么,商业养老金业务与个人养老金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而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而年满18周岁的个人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范辉 李自曼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