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童星不仅意味着有了名气,更能获得不菲的收入,这鼓舞着向往影视圈的父母和孩子,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11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招募小演员为幌子的诈骗案。被告人于某长期混迹于群众演员行业,在帮人介绍拍戏过程中,他发现不少家长怀揣着让孩子成为童星的梦想,为了能让孩子在一部剧中承担角色不惜花费大量金钱,甚至可以带资进组。于某伪装成了“制作人”、影视工作圈的“能人”,借着招聘小演员、拍摄广告的幌子诈骗5名受害人9万余元,最终因犯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假制片人招募小演员 家长交钱后被拉黑
电影《被放逐者》女一的女儿沫沫正在火热招募小演员中,电视剧《雪豹2》男主的妹妹招募小演员中……于某将一条条信息发送到自己建立的微信会员群中,为了赢得家长们的信任,还找人为自己PS了“制片人”的工作证,谎称可以帮助孩子安排影视剧角色,家长们看到消息后竞相报名。
进入于某的会员群需要交纳一定的会员费,于某将会员价格表分了等次,普通版2888元不保次数一年期限片酬不定;中级版6888元保底3次,片酬600-3000元不等;高级版15888元保底8次,片酬1500元以上。保底在电影、电视剧、网大、网剧、广告、宣传片、微电影、信息流等中安排演出。
北京的家长李先生想为孩子木木(化名)争取电影《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一个角色,按照于某的要求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他3888元会员费等,后于某为木木安排了广告拍摄,并分别支付给李先生600元、625元的片酬。2020年10月26日,于某告诉李先生《东北人都是活雷锋之长白山行动》中的角色已经敲定由木木来出演,但需要木木带资19800元进组,李先生将钱通过微信转账给于某后,于某便将其拉黑,报名的微信群也被解散了。而《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出品方证明,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个人招募小演员。
另一被害人辜女士向于某缴纳了两笔分别为6800余元和4000元的会员费,并且另外向于某转账7000元报名带资参演《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又转账18000元报名带资参演《雪豹2》男主的妹妹,但随后就被于某拉黑了。她联系不上于某才发现被骗了。
上海家长曹女士了解到于某是电影《被放逐者》的“制片人”,想让自己的女儿出演电影女一的女儿沫沫,于某和曹女士签订了拍摄《被放逐者》院线电影聘请演员合同,其中制片人是于某,合同明确由曹女士的女儿出演女一的女儿沫沫,共23场戏份,开机时间为2021年5月1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合同签订后曹女士通过支付宝向于某转账人民币15000元,后于某又向曹女士索要3万元的介绍费,曹女士对于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于某就给她发送了伪造的身份证照片。曹女士在网上搜索于某的名字后发现有网友称于某通过提供出演机会骗取介绍费,面对曹女士的质疑,于某不予理睬,既没有为曹女士的女儿安排出演,也没有将钱退还给曹女士。
假制片人诈骗5人9万余元 获刑两年半
在9个月的时间里,于某打着为孩子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的幌子,先后骗取5名家长9万余元,直到2021年4月21日,被警方抓获,同年5月28日被逮捕。2021年8月30日,北京西城检察院以诈骗罪控告于某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的子女提供拍摄影视剧及广告等机会的事实,先后骗取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等地的五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468元。后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微信群解散,拒绝与被害人联系,所获赃款均用于个人及其家人日常消费。另查明,当被害人有所察觉并要求于某提供居民身份证照片时,被告人于某制作了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
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于某的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家属已经替被告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前科劣迹,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于某从轻处罚。
2022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照片,并将照片发给被害人以证明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对其以诈骗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予以并惩。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不法分子常冒充熟人、能人或中介诈骗 涉及钱财先想想两个“什么”
以冒充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是诈骗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段之一,此类诈骗的犯罪行为特点就是依靠伪装出来的虚假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利用被害人某一方面的需求,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父母大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有好的机会,有好的发展。为了子女们的未来,父母们往往愿意寻找各种资源,心甘情愿地去付出,殊不知,出于一片苦心而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行骗对象。被告人于某之所以能骗取5名被害人9万余元,正是抓住了被害人作为父母的这部分心理,针对他们的需求给出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所谓的机会,谎称自己可以给被害人的子女们提供宝贵的资源,利用父母们的良苦用心,达到自己骗取钱款的不法目的。
法官提醒,冒充身份类诈骗中,不法分子通常会以虚假的人设包装自己,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一步骗取钱财。诈骗分子的身份可谓是千变万化,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会披上不同的“外衣”,扮演各种角色。虽然不法分子伪装的身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可以把握一些共同的特征并予以防范。
一是不法分子会冒充熟人,如亲人、朋友等联系较为紧密的身份进行诈骗,利用被害人的感情、“义气”,被害人一旦放松警惕,就很有可能上当受骗。因此如果对方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要保持理性思考,听其言、辨其行,一旦发觉有任何反常的地方,应及时查明对方身份,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冒充“能人”,比如一些高调宣扬自己本事能力的人,或者是过于热情热心的人,他们往往强调自身有某些“过人之处”,自称可以帮助排忧解难,安排各种事情都易如反掌等等。面对这类人,要擦亮双眼,先思后行。
三是冒充中介,谎称自己有各种渠道、资源,能够介绍好的兼职、家教或是机会等等,利用被害人心切的心理和急于求成的特点,被害人一旦轻信,就落入了对方的陷阱之中。因此要做到“防人之心不可无”,时刻保持着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更不可盲目听信。不应只看到对方所描述的利益或许诺的好处而缺失了调查和思考,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要有清醒的认识。此外,不法分子还会冒充教育、民政、公检法、电商物流客服等工作人员,与被害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联系,诱使被害人转账、汇款,实施诈骗行为。
其实大多数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被害人本身缺乏自身防范意识。在涉及钱财交易的时候,先想想两个“什么”。
一是“什么身份”:首先问问自己,对方的身份是什么,可不可信,真不真实?自己与对方是否是第一次打交道,怎么查明对方的身份信息等等问题;再想自己的身份是什么,对方是否是真正与自己存在某种身份联系的人,如果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陌生人,那么大概率是有所图谋而来。即使是有联系的人,或是熟人,也应该彻底查明对方是本人还是不法分子扮演出来的。如果对方自称是某某公司、企业的,务必查明身份、资格等相关信息。可以利用网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什么原因”:想清楚对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让自己支付钱款或是给予财物,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再想自己为什么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去做,是否有百分百的必要性去支付对方索要的钱款,以及支付后,能否百分百得到对方所描述的“好处”。
通讯员 田婧 韩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