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身份被冒用,糊里糊涂的“被法人”,想要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该如何操作?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本市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中拟规定,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将于8月25日结束。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不仅完善了撤销虚假登记制度,同时针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开展调查,规定了受理、公示、中止等程序,增加了撤销登记的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更好地保障市场主体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与便捷高效的准入登记相匹配的撤销登记工作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前期工作实践,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以下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薇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