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执法的“一刀切”,探索轻微违法的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上海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在之前上海先行先试“免罚清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发挥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的法律效果,探索行政处罚的法治化升级。此前,不少地方已有类似的举措出台。比如北京市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就有“首违警告”的措施。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上海此次新规发布,兼顾法律严肃性和执法温度,是一种值得探索的解决方案。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行政管理规范具体而细密,短短几十个字的法条和复杂的现实环境之间,可能出现落差,机械套用法条,就可能出现执法效果和立法初衷偏离的尴尬,执行过程中也就需要一定容错空间。对于初次发生的“无心之失”行为给予一定改正机会,这不是让“法律打了折扣”,而是让法律能更好发挥指引、教育、规范的作用,也避免了“为罚而罚”的错误执法导向。
这次上海推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轻微违法”的范围,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节,让执法标准更明确,让市场有更稳定的预期。《指导意见》在行政处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包括:违法行为已经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要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而且《指导意见》明确,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从具体适用范围看,主要是在交通管理、市场监督、消防监督等行政处罚的重点领域发力,从企业反馈最强烈的地方发力。比如,在交管领域,“公共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未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出租汽车车辆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等事项,被列入不予处罚的清单当中,避免了相关市场主体动辄得咎。这类轻微违法在纠正之后都可以不予处罚。
这样的细化标准,是上海执法机关的自我加压、自我挑战,既牢牢守住安全的法律底线,也要避免机械执法,以纾解企业困难、激发市场活力。当然,还要明确,不予处罚不意味着企业没有任何责任,不予处罚不是“免责”,更不是纵容违法,这一机制适用的前提就是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法治不是“罚治”,“一刀切”不是法治的标准,上海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目的是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也是一种法治的精细化升级。
文/沈彬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