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边停放整齐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有需求的行人只要拿出手机扫码即可骑行。这种低门槛自助使用的共享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比如,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判决,由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强化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卢氏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特意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县实验高中的师生旁听庭审。
卢氏县某校未满16周岁的女生小李用家长手机扫码后,驾驶共享两轮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将行人于某撞倒致伤。于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跖骨远端骨折。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父母为于某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某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因小李属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法庭休庭调解无果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小李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于某各项损失共计35831.42元。
休庭期间,卢氏县法院组织旁听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现场互动,征求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释法答疑。
旁听学生积极踊跃地向主审法官胡斌发问,胡斌认真进行解答。他说,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注意: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李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父母承担。
胡斌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孩子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甚至为孩子提供账号或直接帮孩子扫码开锁,造成安全隐患。监护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对不符合骑行年龄规定的未成年人加强相关引导教育,禁止违法骑行,以免酿成祸端。
文/赵红旗 赵富林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