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监局制定、市疾控中心发布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药品)的,应当通过“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后方可销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对于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地区应当提级管理,应当要求购买人员先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结果阴性时,方可向其销售“四类药品”。
企业应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符合企业实际的最大顾客接待量,并公示在门岗区域,原则上不低于每4平方米1人,严格控制人流密度,防止造成人员聚集。位于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企业,进入经营场所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最大顾客接待量的50%。
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按要求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其他岗位人员要做到“应接尽接”,无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不得上岗。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佩戴N95(或KN95)口罩。
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四类药品”目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类药品”目录、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医疗机构地址提示。
指引全文
一、企业应监督相关场所进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自身防护并配合门岗查验人员扫码查验、测量体温。如进入人员体温≥37.3℃或健康宝为弹窗状态,企业应当指引相关人员前往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就诊,并迅速向属地街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企业应配备红外测温设备,在门岗处设置测温查验区,确保每名进入人员测温、扫码、规范佩戴口罩,体温正常、北京健康宝状态“未见异常”、持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人员方可进入。进入人员应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使用非现金、非接触式的支付方式。
三、企业应具备为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进入人员提供服务的能力,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登记、他人代查健康码、出示符合要求的核酸阴性证明等替代措施,做好人工服务引导。
四、企业应设置疫情防疫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并持续关注疫情防控动态变化,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及药监、疾控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引,做好内部培训。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整改。
五、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员工健康档案管理,准确掌握其健康状况,如员工出现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应要求其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岗。及时排查来自有本市确诊病例地区,或者与目前国内已报告病例行程有时空重合的员工及共同居住者,一旦发现,应迅速果断按相关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六、企业应保持经营场所通风。优先开窗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与管理应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要求执行。
七、企业应做好常态化预防性消毒工作,对经常接触的公共区域(如门把手、收银台、开关、扶梯、扶手等)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消毒。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重点部位要做好消毒记录。有条件的企业,经营场所内可为顾客提供卫生湿纸巾、消毒凝胶、消毒酒精等防护物品。
八、企业应根据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符合企业实际的最大顾客接待量,并公示在门岗区域,原则上不低于每四平方米1人,严格控制人流密度,防止造成人员聚集。位于封控、管控区域内的企业,进入经营场所人员数量不应超过最大顾客接待量的50%。
九、企业员工应遵守防疫及卫生制度。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按要求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其他岗位人员要做到“应接尽接”,无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不得上岗。上岗期间须规范佩戴口罩,面对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佩戴N95(或KN95)口罩。
十、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相关通知制定本企业的“四类药品”目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四类药品”目录、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地址提示。
十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四类药品”的,应当通过“京药通”平台登记购买人员信息后方可销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对于封控、管控区域所在地区应当提级管理,应当要求购买人员先进行新冠抗原检测,结果阴性时,方可向其销售“四类药品”。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市场防疫领域从业人员台账管理系统,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核酸检测频次动态调整的要求,要及时更新、动态维护人员台账,开展重点人群常态化监测预警。
十三、企业应妥善处理测温、扫码、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公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政策。
(记者 孙乐琪)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