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出席。《实施意见》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近年来,江苏建立了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省财政科技支出从2015年的372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675亿元,年均增长10.4%,高于同期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江苏已经成为全国创新活力最强、创新成果最多、创新氛围最浓的省份之一。
此次,江苏省在“科技创新40条”和“科技改革30条”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内容包括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等六个方面。
在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实施意见》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方式、下放预算调剂权、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积极探索更为宽松和柔性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在经费管理上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人是科研活动的主体,只有以人为本,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才能真正激发和释放科研队伍的创新活力。《实施意见》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提高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以往所有自然科学类项目,都按照同一标准核定间接费用。这种管理方式运用到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时,就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反映此类项目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仪器设备依赖程度较低的特点。《实施意见》打破了间接费用的单一比例标准,将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最高60%。
针对科研项目的聘用人员,《实施意见》进一步扩大劳务费的开支范围,首次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也就是说,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保持科研队伍的稳定。
“报销难”“报销繁”是以往科研人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之一。《实施意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聘用科研财务助理。同时,《实施意见》支持部分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无纸化报销试点。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实施期为5年。
文/马燕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