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一男子伙同他人连盗多座两周时期古墓,近9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和遗存物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该男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公诉。
2022年1月11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该案件的起诉书。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1年4月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包庄派出所民警抓获,4月10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9月份,由齐某某(已死亡)出资一万元,刘某甲联系刘某乙、董某甲,董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关某某、王某甲、孔某某、秦某某、董某乙、王某乙(以上八人已判)等人在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焦村西南董某甲家的耕地里盗掘古墓一座,盗掘出青铜鼎、青铜编钟等十余件青铜器。所盗的青铜鼎及青铜编钟,由刘某甲以140万元价格卖给梁某某。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认定,所盗掘的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追回的涉案文物经鉴定二级文物四件、三级文物两件。
这次盗墓几天以后,被告人关某某同刘某乙、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等人再次在董某甲家的耕地里盗掘古墓一座,盗出青铜编钟七个。刘某乙出价30万元左右将被盗掘的编钟拿走。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认定,所盗掘的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2012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关某某同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赵某甲等人在襄汾县赵康镇绍平村胡某某家田地盗掘古墓一座,盗出青铜鼎、青铜编钟等文物。所盗文物由董某甲和王某甲等人通过刘某甲介绍卖给齐某某。经鉴定,该墓葬为东周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信息的缺失,对古代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这次盗墓几天以后,被告人关某某同董某甲、王某甲、董某乙、赵某甲等人再次在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焦村和绍平村交界处王某丙家耕地南侧盗掘古墓一座,盗出五个青铜鼎、八个青铜编钟等青铜器,后由王某乙等人倒卖。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认定,所盗掘的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