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作为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在为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近期,武汉女子“以命相抗”遛狗不拴绳,河南安阳“狗咬老人”事件成为网络热搜,遛狗问题频频引发纠纷,那到底该如何理性饲养宠物、理性索赔呢?
在北京密云法院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介绍,刘某牵着宠物犬在小区院内遛弯时,张某正领着其犬只遛弯,但张某未对其犬只拴绳。两犬相遇时,张某的犬只突然冲向刘某的宠物犬并持续撕咬。
事后,刘某将其宠物犬送往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其宠物犬因伤势较重不治身亡。
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刘某购买并养护宠物犬所花费用、为宠物犬治疗花费的医疗费、处理宠物犬尸体产生的火化丧葬费,以及因宠物犬死亡受到惊吓而产生的精神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张某为实际饲养人,其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携犬只出户后未对犬只采取束链等有效安全措施。张某的犬只脱离管控后,将刘某的犬只咬伤,因此张某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
宠物犬为公民的财产,故刘某的损失数额应根据宠物的财产价值和必要的实际支出进行考量。刘某主张的犬只火化费和其他丧葬费用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刘某自行承担。刘某虽主张因犬只死亡受到惊吓产生了精神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刘某主张的误工费与刻盘复印费,无相应法律依据。宠物狗被咬致死视为财物损毁,故刘某购买犬只的费用、为检查和治疗犬只的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均属于刘某实际且必要的支出费用。
最终判决张某赔偿刘某购买犬只的花费、治疗犬只的医疗费及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法官提示,饲养人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是否适合饲养宠物,饲养哪种宠物;饲养人在饲养宠物后进行必要的登记、检疫和年检;饲养人携宠物出户时,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携宠物入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饲养人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通讯员 彭欢欢 郑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