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美案”的一审判决,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康美”,600518)公告称将不予上诉。
11月23日晚间,*ST康美发布公告称,公司对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与广州中院、投服中心及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妥善安排诉讼相关事务。
11月12日,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案”一审判决落槌,*ST康美被判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约24.59亿元。
截至11月23日收盘,*ST康美收报4.66元/股,涨4.95%。
具体来看,*ST康美公告表示,2021年6月4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对上述判决向债权人委员会发出通知,就是否对一审判决上诉提请债权人委员会予以表决。
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债权人委员会已经表决同意对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不予上诉。
据了解,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ST康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ST康美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此外,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具体而言:
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承担20%连带责任(约4.92亿元)的有:董事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监事会主席罗家谦、监事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
承担10%连带责任(约2.46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
承担5%的连带责任(约1.23亿元)的有: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
据悉,该案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1月12日发布的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中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证监会当时称,下一步,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