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下称“康美案”)一审判决出炉,引起资本市场及法律界高度关注。
资深法律专家认为,“康美案”是我国资本市场和证券司法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巨额民事赔偿让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集体诉讼实践落地
5万多名投资者翘首以盼的“康美案”,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的结果。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需承担投资者损失金融达24.59亿元。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药业一审判决的做出,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有了首单实例。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也得到了丰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认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康美案有利于通过司法制度创新带动金融市场生态改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在制裁为恶者、补偿受害者、警示全行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形成了很好的标杆效应。未来其它个案也可参照借鉴该案,促使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让投资者“躺赢”诉讼
康美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专家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并非同一事物,是一项新的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的顺利落地,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张子学指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最典型特征是投资者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索赔,即视为同意参加诉讼。这一机制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另外,还可以将众多投资者的索赔请求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揽子解决,极大提升诉讼效率。
在郭雳看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中的一个亮点。其创造性地引入了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便利投资者参加诉讼,同时充分发挥了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专业作用,突出了维权诉讼的公益色彩。一审判决的作出,使我国司法系统在处理群体性诉讼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
与此同时,需要考虑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简化了诉讼程序,带来的可能是诉讼数量和索赔金额的几何级增长。张子学向记者表示,在索赔规模达到数十亿元的情况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任何上市公司都将形成重创,它有可能是一案退市、一案破产的“核武器”。在保护适格原告的情况下,如何合法维护现有股东的利益,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得不面临的一道难题。
业界抱有期待
康美案的一审判决,还体现了有关方面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积极态度和重要作用。
今年7月6日,一份《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在资本市场上引起鲜见的全面关注。这一被称为“零容忍意见”的文件,在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方面,明确提出“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事关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这一表述格外受到关注。
随着康美案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落地,业界对未来更多案例的出现充满期待。郭雳表示,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及未来的常态化,一方面将有效地惩戒阻却违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判决结果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不断提高公司质量。同时促使中介服务机构履职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
张子学认为,康美案开启了A股市场证券集体诉讼的篇章。随着实践的深入,证券集体诉讼会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很可能成为证券投资者维权的重要途径。特别代表人诉讼以“惩首恶”为重要目标,在反复强调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原则下,在新证券法实施、刑法修订,大幅加重对财务造假打击力度的背景下,财务造假案件势必会成为证券集体诉讼的选择重点。
记者获悉,证监会也将持续加强与最高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实践经验基础上不断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制度机制,持续向资本市场释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的强烈信号,助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徐蔚)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