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宣判了上诉人王某与开心麻花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认为《电影西虹市首富》(以下简称涉案电影)抄袭其创作的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以下简称涉案剧本),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本案主张涉案电影构成侵权的人物设置、情节,或者源于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或者仅为思想、场景上相同,在作品的具体上表达并不相同。并且,涉案剧本并未公开发表过,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仅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将涉案剧本的不同版本发送给名为wo*****@sohu.com的用户。
王某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开心麻花公司等六被上诉人实际接触到涉案剧本,或存在接触的可能。
与上述涉案剧本中相同或相近的思想或场景设定,在涉案剧本与涉案电影的同类题材下,完全可能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王某本案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就再创作的结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
涉案剧本大纲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布鲁斯特》存在一定差异,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此,涉案剧本大纲构成在已有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王某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
因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因此,对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应为一种法律推定。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本案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高接触概率”,但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在此情况下,不能否认本案仍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
通过内容相似性的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但上述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故王某关于涉案电影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
法官提示
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出品方来说,首先,对于有权利来源的作品,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其次,在影视作品最终上映之前,可以通过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来避免作品非法流出,从而影响其权利。
对于文字作品或者剧本的权利人来说,首先,虽然其著作权相关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但实际维权的时候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其权利。其次,在为其作品寻找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留痕,也就是保留接触证明,以便维权的时候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法律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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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