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近日,山西省司法行政网发布了《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其中对公墓管理费、殡仪服务价格、殡葬市场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山西省司法厅在公告中表示,“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此外,公告要求在9月19日前提交意见和建议。
《草案》分为总则、殡葬设施管理、殡葬服务管理、丧事活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7章。
《草案》在总则中对政府职责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殡葬管理工作,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殡葬服务以及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此外,总则中还包括鼓励条款:“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在殡葬设施管理一章,《草案》明确了墓位规模:“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公墓、骨灰堂服务对象方面,《草案》要求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用于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对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对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此外,《草案》还提出:“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鼓励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等要求。
在殡葬服务管理一章,《草案》则从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殡仪服务价格、殡葬市场管理、殡葬从业人员等方面予以规范,比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遗体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租赁等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殡葬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将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公示。提供服务应当与丧事承办人签订合同,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诱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而在监督检查一章,《草案》关于工作考核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文/蒋子文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