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上班时间不穿工作服而是穿短裤被公司开除,员工最终索赔成功。8月6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员工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
据该案判决书显示,丁某是北京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5月,该公司以丁某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不悔改为由,口头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关系。
公司称,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着工作装,丁某不服从管理,店长要求丁某穿工作装上班,丁某拒绝,声称天气热,没有开空调,于是店长对丁某处以50元罚款,之后丁某仍穿短裤上班。
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会所管理制度》中第3条显示,“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带好日常工作表格、电话预约表格、黑色签字笔、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仪表整洁等。”
且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章第三项显示,“乙方(丁某)应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以及第四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丁某对《会所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该公司的证明目的。其表示,公司并没有工服,只有一个大红背心,店长说在会所可以不穿大红背心。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2015年1月21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起诉称,因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惩戒之后仍然不改,店长将其辞退。公司的《会所管理制度》第3条明确规定会籍顾问需穿工服戴工牌,所以公司辞退丁某有规章制度依据,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司虽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丁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应向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该院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