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南阳高新法院执行法官范元军收到一笔到账提醒——80余万元执行款汇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一件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0余万元的案件全部执行到位,一场耗时30天左右的“执行拉锯战”圆满收官。
该案是一起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王某某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南阳高新法院于2月19日受理立案后,经过庭审质证与审理,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80余万元;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对于王某某与某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该房地产公司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按期履行,原告某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
5月20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刘方、张海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催告书,但因被执行人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后经多方查找终于和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取得了联系,被执行人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后,执行干警又于6月9日再次对其发起送达,被执行人于6月13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催告书,仍不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且执行干警无法与之前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6月18日,南阳高新法院执行干警直接到被执行人公司的办公所在地,对其做出预处罚决定,当场向其送达“预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6月22日前主动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将对其罚款30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送达“预处罚决定书”后不到半个小时即有该公司工作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但仍借故推辞,欲拖延履行。遭到执行法官的严词拒绝后,该公司感到拖延无望,便又联系执行法官决定履行义务,并于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将案涉执行款80余万元一次性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对于“预处罚决定书”的应用,是南阳高新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发出的“惩戒预警”,既可以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是法院促进执行的一大有效举措。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