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电信网码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0-15 14:53
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行为的通知》,禁止擅自启用开通码号、改变码号结构和位长、改变码号用途和范围、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等违规行为。对于利用码号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从事骚扰电话及垃圾短信等违规行为的,电信主管部门应依规采取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责令改正,涉及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
工信部规定,码号使用者应在获批码号资源1年内启用所分配的码号,并落实号码申请承诺,达到企业承诺的预期服务水平。在开通码号前,码号使用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如实备案码号开通相关信息,应与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署码号开通协议。
《通知》中规定,码号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位长、用途、范围和期限使用码号,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码号使用者须于每年3月底前参加码号年报,须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码号占用费。
《通知》中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应严格码号使用管理,规范码号使用行为,结合骚扰电话治理和用户投诉等情况,依法调查码号违规使用行为。对于存在违规使用码号行为的,依规采取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收回码号等措施,严肃查处擅自启用或违规接入码号的违规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新培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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