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缓刑期内见义勇为 罪犯获减刑6个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1-10 20:07

男子无持枪资质,却擅自制造枪支,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获缓刑。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救起两个落水女孩,获得见义勇为行为证书。因重大立功,2020年1月10日浙江丽水市中级法院对熊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据了解,这是该省首例缓刑服刑人员因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而获准减刑案件。

2017年3月,熊某通过淘宝购买一把自动退壳射钉枪及枪套管、枪托等配件,在位于龙泉市住龙镇某村的家门口进行切割改装,改装后的手动退壳射钉枪可用于隔空射击。之后,熊某曾两次持该枪支进行狩猎。

后熊某改装的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改装的射钉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2018年8月,熊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熊某在住龙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8月1日傍晚,熊某在家门口听到呼救声,发现是有人落水后,与村民雷某合力救起两名落水女孩。龙泉市公安局认定其见义勇为并为其颁发了证书。

同年9月,熊某主动要求加入龙泉市住龙镇的安全维稳巡逻队和红星义警联防队,为加强住龙镇社会安全保障尽自己的一份力。

因熊某的突出表现,丽水市司法局向丽水中院提请对罪犯熊某减刑。

2020年1月10日,丽水中院对罪犯熊某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监管,能认罪悔罪。其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予以减刑,裁定如下:对熊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官说法

丽水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单欣欣表示,实践中,对于缓刑这类服刑人员,采取的是“以不减刑为原则,减刑为例外”的严格规定,减刑需要同时满足“重大立功+剩余缓刑考验期限制”的双项条件。

熊某减刑案的审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弘扬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最大限度发挥了减刑、假释工作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构筑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切实提供法治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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