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我国财税、金融、投融资等领域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国经济发展显示出了巨大潜力、韧性和回旋余地。但面对股市涨跌变化,一些投资者不能理性面对,不小心就被“上了一课”。因此,投资者在谨防股市交易风险的同时,还需警惕股票交易里的法律风险。为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典型案例,以提示广大投资者投资需谨慎,理财要依法。
案例一:
委托他人帮理财 出现亏损起纠纷
高女士与李先生因相亲结识。在日常聊天中,李先生谈到自己长期炒股,高女士便开设账户,出资100万元作为股本,让李先生代为投资股票;李先生承诺当年年底股本将达到120万元。
投资伊始,高女士的股票市值翻了一番,但股市瞬息万变,在股票市值跌落低点时,高女士修改了账户密码,将股票全部卖出,并要求李先生赔偿投资损失70万元。
李先生劝告高女士投资股市有风险,但高女士则认为是李先生操作不当导致股票亏损,后二人达成一份为期三年的投资运作方案。方案约定高女士再追加30万元股本,交由李先生运作,确保三年内达到目标金额120万元;同时约定双方按季度结算,如达到季度目标,超出收益归李先生所有,不足部分由李先生补足。
另高女士补充说明,如果未达到目标,李先生在补足季度目标金额后,还要赔偿之前的70万元损失,李先生表示同意。
但此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高女士的投资股本再次出现大幅亏损。双方因此反目。高女士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120万元。
李先生则表示,股票盈亏是投资经营的正常现象,符合股票交易的特征和股票市场的规律。在接受高女士的理财委托后,他认真操作股票,无任何故意、重大过错或懈怠行为。高女士作为投资人,对股票交易享有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女士委托李先生操作管理股票账户,二人系委托关系。李先生明知代理他人炒股会面临亏损风险,仍对高女士作出书面收益承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李先生限期返还高女士100万元;逾期还款,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部分投资者因为自身缺少炒股经验,不能根据大盘数据作出实时交易决策,多会倾向于委托他人代为操作炒股。在此情况下,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无论有偿或无偿委托,双方当事人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书面协议要对理财的操作模式、证券账户、拟投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清仓的前提条件、委托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比例、亏损风险的承担、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二:
聚会遇“股神” “搭车”反被骗
王女士工作几年后,存有一些积蓄。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王女士结识了刘先生。交谈中,刘先生自称是专业炒股投资者,有渠道获得内幕消息,盈利颇丰。王女士听后心动不已。在之后的几次见面中,王女士眼中的刘先生开豪车、戴名表,听说还带朋友各地旅游。
于是,王女士向刘先生请教炒股经验。刘先生表示,可以和他一起凑钱炒股,入股越多挣得也越多,按期返利。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太多资金,刘先生便提议可以去办理贷款,利息由他来偿还。
面对如此“稳赚不赔”的投资项目,王女士欣然同意了合作提议,用自己名下的房屋办理了抵押贷款,并将部分贷款交给刘先生代理炒股。此后的半年时间里,刘先生不仅偿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还返给王女士1.5万元的投资收益。
尝到甜头后的王女士更加信任刘先生,将房屋抵押的剩余贷款全部交给刘先生用于炒股,但未如期收到投资收益。在刘先生劝说不要把前期投资收益取走时,王女士信以为真,没有坚持提现。
一年后,王女士仍未收到任何款项或收益。经王女士多次催要,刘先生承认未用王女士的钱进行炒股,而是将钱消费完了。此时,王女士意识到被骗。
经查明,刘先生以帮忙炒股挣钱、高额返利为由,骗取王女士等人钱款,并用骗来的钱款购买豪车、名表等奢侈品,导致王女士等人误解。
最终,刘先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说法】
投资新手在进入股市时如果能获得专业人士或资深炒股人士的指点,必然有利于提高炒股盈利的机会。但是,如果投资新手并非只是听取他人的建议,而是将自有资金交由他人代为实际操作,则有必要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盈亏比例的承担,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约定。
面对震荡起伏的股票交易指数,投资人不要为图利或解套而轻易相信他人所谓的内部信息,甚至为获取“内幕信息”支付信息费。
投资者应意识到,任何投资都是收益和风险并存。要警惕他人声称只赚不赔的项目。不少因炒股发生的诈骗案件,多为认知薄弱、缺乏投资经验的新手或老年投资者轻信犯罪分子保本保息、高回报、高收益的谎言,轻信对方刻意演示的投资操作界面等“投资战绩”,被骗取交易手续费或投资本金。
案例三:
被拉入炒股微信群 除了自己都是骗子
冯女士退休后开始学着炒股,上网听股票投资课的时候被陌生网友拉入了一个炒股微信群。微信群中,群友经常相互分享炒股心得;群主免费授课、传授投资技巧,并对群友推荐优质个股、推送理财知识、点评股市行情。
刚开始,冯女士只在群里“潜水”。当看到有部分群友通过群主的指导获得投资盈利后,冯女士便咨询群主如何进行投资。群主和她交流后表示,冯女士年纪大,既不善于网络操作,也缺乏炒股经验,而且个股单独操作收益小、见效慢、不稳定,建议可以考虑将资金打入指定账户,由专业老师集中代为操作,盈利率更高。
于是,冯女士按照群主指示,在短短一周内向群主提供的某公司账户陆续转账6万元。一段时间过去后,冯女士未能得到群主承诺的炒股投资收益。为此,其在微信群中发信息,让群主退还她的投资本金,却遭到群主的拒绝。
几天后,冯女士被踢出了微信群。她设法联系炒股群里的其他群友,发现所有人都已将她拉黑。她又通过此前留存的微信群信息试图重新加入,却发现微信群已经解散。
此时,除了一份给某公司转账的银行交易信息之外,冯女士不再掌握任何信息,炒股微信群消失得了无痕迹。
无奈之下,冯女士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收取她银行转账的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她投资理财款。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投资理财或相关业务,并且公司早已处于吊销、停止营业状态,也无法取得联系。
冯女士表示,当时是微信群的群主指导她向被告公司账户转账,她从未核实过被告公司是做什么业务的;除了向被告公司转钱之外也未和被告公司有过其他接触或联系;也无证据证明她与被告公司曾经协商就委托理财达成过明确具体的合意;现在连当初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都已经无法提供。
考虑到诉讼风险和执行难度,冯女士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部分诈骗团伙不再拘泥于打电话、发短信等传统诈骗手段,而可能会利用新媒体直播间等进行引流,与不特定的投资者搭建联系渠道,而后将自己打造成股神、炒股大V、内部专业人士等人设,分享虚假获利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出资,以骗取资金。
因此,广大投资者如确实有投资理财需求,且需要获得专业指导或建议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的专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资,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了解该金融机构的经营资质、营业范围、涉诉情况等信息,通过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该金融机构的信息和资质,不要轻易加入各种理财投资群,不轻易相信网友或群友提供的“内幕信息”“投资建议”“荐股答疑”,更不要轻易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App,尽可能直接掌握用于投资的理财账户以便于随时查询自己的资产变动情况,并留存所有往来证据信息。一旦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要及时报警。
文/孙静波 晋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