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媒体调查发现,这些劳动者多遭遇收入降低或劳动合同解除,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又担心影响接下来的求职。一些劳动者与所在企业HR商议离职事宜时,被HR告知:“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确定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的争议时,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解决。此种方式同互相协商、举报投诉和向法院诉讼一样,都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然而,如此维权方式在求职时却成为了就业的“绊脚石”,被新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之门外,使再就业面临着挑战。
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拒绝录用有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在于劳动仲裁在不少HR眼中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在未来工作中,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管理成本。因而本着审慎性原则,会向求职者说“不”。对于这些管理者而言,具有仲裁维权经历的求职者,往往是企业的不稳定性因素,在新的单位面临同样的情况时,也会采取类似的手段。
正常的维权手段成为求职污点和绊脚石,这是一种典型的职场歧视,对求职者并不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健康的劳动关系和市场秩序。如果纵容此类歧视性做法的存在,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的做法若成为通行规则,就会让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损时,采取纵容和默许的态度,从而轻易放弃自身的权利,继而进一步导致权利的天平失衡。另一方面,在劳资关系的博弈过程中,劳动者本就处于弱势的一方,选择维权的方式和手段不多,具有强力作用的措施选项也更少,以拒录具有仲裁维权经历的劳动者的方式施压,也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此类劳动歧视的破坏力与危害性,需要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管控,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达到防治效果。首先,在政策层面,相关主管部门应从立法的角度明确,此类行为属于变相的就业歧视,属于违法行为应给予坚决纠治。要针对此类新现象新情况,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制定更明晰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并配套出台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先把规矩立起来,由此避免“无规可依”的基础缺陷。
其次,要形成统一的行业和社会共识,在引导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共同防范、抵制的共识,在遇到此类就业歧视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各种手段保护自己,各方也要积极支持与配合,给予劳动权益最大的保护,构建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外部环境,为每一名劳动者撑腰鼓劲。
最后,鉴于此类行为的普遍性与隐蔽性,相关部门要采取常态化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过程的监督检查,规范背景调查,保护好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违规收集和提供个人信息,以及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进行调查处置,由此达到惩治教育、鼓舞人心的作用。此外,还要畅通投诉举办渠道,构建快查快处机制,充分激发劳动者自我维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把对仲裁维权经历的歧视纳入管控,使用人单位不能“有权就任性”。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