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客后门上车摔倒 责任谁来承担、保险如何适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17 18:13

王大爷(化名)自后门上公交车时摔倒受伤,遂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余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大爷16万元,公交公司赔偿王大爷19万余元。

原告王大爷诉称,其在车上乘客均下车后自后门上车,但公交车驾驶人未待其完全进入车内并站稳就发动车辆,导致自己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公交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大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王大爷确曾乘坐由其运营的公交车,但其系于公交车驶离时自后门抢上,进而导致事故发生,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载明的事实不符,王大爷自后门抢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比例。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大爷摔倒的情况、原因和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公交公司意见。此外,王大爷不属于三者险范围,而应属于车上人员承运险范围。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时的录像资料,显示涉案车辆停靠在公交车站,车内乘客从后车门下车,乘客下车完毕后,车辆后门开始关闭(车辆未启动),王大爷从该车门上车(车门处于继续关闭过程中,王大爷右手扶上车门把手,右脚踏上车厢,左脚留在地面),随后车辆启动,王大爷在车外被带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对于责任比例和保险适用存在争议。关于责任比例,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涉的责任认定不等于民事侵权的责任认定,前者侧重于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侧重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根据公交公司提交的车内监控录像,亦可证实该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所载明的事故发生过程与实际事故发生过程不一致。其次,结合车内监控所显示的事发过程,王大爷欲登上涉案车辆时,该车门为乘客下车车门,且正处于关闭过程中,在此情况下上车伴随的风险王大爷应可预见,其有能力和条件采取相应规避措施,但其并未采取,存在过错。最后,公交车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车门未完全关闭时即启动车辆,且未注意到王大爷的上车行为,亦存在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认定王大爷承担20%的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承担80%的责任。同时,公交车驾驶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关于保险适用,“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并非固定不变,两者相互转化的依据应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处于保险车辆之外。王大爷虽为正在上车的人员,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处于保险车辆之外,属于“第三者”身份。因此,该案应适用第三者责任险。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交车是人们出行常用的代步工具,其中,以两门无人售票公交车最为常见。“前门上车、后门下车”是乘坐该类公交车约定俗成的规则,如违反该规则自后门上车而被带倒受伤,那么,谁该为事故买单?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又该如何适用保险条款?

乘客自上车一刻起,就与承运人成立了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项下,承运人所负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将乘客运至目的地,即合理运输义务;二是对乘客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即承运人需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就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提示、告知,并在危险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等。若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承运人存在过错,应就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如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乘客来说,其应遵守交通规则和乘车秩序,合理预见相关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本案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王大爷无责,但该文书属于公文书证,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应对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负有本证的证明责任。公交公司提交了事发录像,应结合其显示的事发情况来认定责任主体和比例。王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乘车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自后门上车的行为违反了基本乘车规则,且当时车门正处于关闭状态在王大爷的可视范围内,其应对潜在的危险有所预见,并有能力进行预防,但却放任危险发生。此外,王大爷也未就自后门上车前事先告知驾驶人并取得同意提交证据证明,故其就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另一方面,驾驶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从后门上车的乘客,驾驶人可通过车内监控视频和车外后视镜等方式予以观察,本案驾驶人在关闭后门前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从后门上车的王大爷就将车辆启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机动车在保险公司除投保交强险外,还会投保其他险种,比如商业险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承运险、盗抢险等。本案就涉及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承运险的适用问题。顾名思义,二者适用的关键在于界定“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范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的变化而转化。审判实践中界定二者的范围时常在将人员区分为驾驶人和乘客后加以判断。依据侵权法基本原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同属一人,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损害结果均应由行为人自负。当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自身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如未拉手刹即下车休息,导致被后滑的车辆撞击受伤,此时虽然驾驶人于发生交通事故时人在车外,但其作为被保险人无法转化为“第三者”,不可适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对于乘客来说,判定身份的关键在于分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所处的位置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本案中,虽然王大爷一脚已踏上后车车门,但其受伤是由于被车辆带倒后遭到该车辆后轮碾压所致,属于与车辆二次碰撞的情形。且王大爷在发生交通时处于车外,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身份。

公交乘客自后门上车摔倒或被车辆撞伤并非个案情形,为避免类似悲剧发生,公交公司和乘客均应检视和改善自身行为。对于公交公司而言,建议其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培训,加强安全驾驶意识;规范上下车秩序,如在后门设置禁止上车的标识、车辆到站时播报上下车规则等;妥善留存行车录像,以便发生争议时尽可能还原事发经过。对于乘客而言,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规范,时刻谨记安全第一。

通讯员 蒙向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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