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8周岁的在校生艾琴(化名)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台直播协议。协议除对艾琴网络直播的内容予以约定外,对艾琴的姓名使用、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予以了长达10年的约定,并且约定如有违约,艾琴最高需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因为合同超出了艾琴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也没有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判决该协议自始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艾琴与伙圆传播公司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艾琴在伙圆传播公司推荐的平台进行直播,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才艺,以获取支持和收入,双方在税后进行分红;合作期限10年;乙方同意将个人的形象、姓名、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等,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进行商业运营等。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30万元的违约责任。协议另约定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
2022年11月,伙圆传播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意外发现艾琴使用自有账号开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为。伙圆传播公司立即到某公证处申请对艾琴名下的两个抖音号进行直播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现场操作录像光盘五张和《公证书》一份。伙圆传播公司为进一步取证,又向抖音公司后台调取了艾琴私下开展直播期间获取的打赏及收益情况。后伙圆传播公司以艾琴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艾琴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独家合作伙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可知,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伙圆传播公司与艾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了艾琴的身份证号,即协议签订时伙圆传播公司明知艾琴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伙圆传播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未体现艾琴的监护人对《独家合作协议》的同意、追认;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内容主要是艾琴通过在网络直播自己唱歌、跳舞等内容来履行的,即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约定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不是与艾琴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的《独家合作协议》未经被告艾琴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法院认定《独家合伙协议》自始无效。
对于伙圆传播公司请求艾琴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原告伙圆传播公司在签订案涉《独家合作协议》时明知艾琴是未成年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校生艾琴在当时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伙圆传播公司有向艾琴的法定代理人征询意见。伙圆传播公司在此情况下仍与艾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现合同无效,伙圆传播公司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艾琴的监护人同意或追认艾琴签订的案涉《独家合作协议》,艾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过其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认知。故伙圆传播公司诉请艾琴支付30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公开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伙圆传播公司与被告艾琴于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原告伙圆传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