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8亿元基金交易份额出借给他人开展场外配资,从中获取巨额利息,并利用这些资金操纵市场。近日,因挪用近1.6亿元资金,鲁某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鲁某期货”)资管部原副总总经理等三名有关人员,分别被法院判处六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信息,鲁某期货原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赵某甲,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及操纵证券市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涉案的赵某乙和朱某,作为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该案涉及的时间跨度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鲁某期货通过银行募集资金,陆续发行了多期鲁某万泰资管计划(简称FOF基金)。为适应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要求,公司将基金产品投资于私募基金,并引入场外期权交易模式,以维护基金净值的稳定。
然而,赵某甲却利用担任FOF基金投资经理的职务便利,与资产管理部员工赵某乙及朱某共同开展非法通道业务。他们联系私募基金公司,通过让渡交易权限和风控权限,实际控制FOF基金的资金。
尽管赵某甲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或经手FOF基金中的资金,但这些资金一直存放于私募基金托管账户上,并未挪出至其他账户。赵某甲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募基金公司让渡管理权限,实际上取得了资金的控制使用权,继而由其团队用于配资或交与他人用于配资,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2018年2月至11月,赵某甲将两家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证券公司进行融资后,通过他人介绍,将8亿元基金交易份额出借给他人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赵某甲等人从中赚取巨额利息,其中约1400万元配资利息被转入赵某甲及赵某乙妻子的银行账户,最终归赵某甲实际支配和使用。
此外,赵某甲还利用这些资金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活动。从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赵某甲等人共获取配资利息等违法所得约1.59亿元,其中1亿余元被赵某甲用于实施操纵某股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甲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在挪用资金犯罪中,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乙和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赵某甲、朱某、赵某乙均提出上诉,但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齐琦)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