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解决了困扰我多年的问题,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近日,冯某家属收到了湖南湘西凤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发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致电凤凰县检察院表示感谢,并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该院。至此,在凤凰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并通过公开听证化解争议后,一起历时2年的工伤认定争议终于平息。
技术员坐船溺亡 工伤认定无果
冯某生前在工程公司从事桥梁工程技术工作。2021年4月13日上午,冯某在完工后乘船离开工地的过程中,船只发生侧翻,冯某当场溺水身亡。
“为了让死在异乡的丈夫早点入土为安”,冯某妻子一肚子苦水,“事发突然,当时是选择与工程公司‘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2021年4月14日,工程公司支付给冯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48万元。
三个月后,冯某家属得知其赔偿没有达到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要求工程公司按相关标准赔偿,而该公司负责人以“临时帮忙为由”否认与冯某存在劳动关系。
“冯某生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不仅要赡养乡下的父母,还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2021年7月16日,冯某家属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冯某与工程公司的劳动关系,但因证据不足,县人社局认为家属已得到赔偿,所以未对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冯某家属一直不服,两年间多次往返凤凰县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成争议
“工程公司对冯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2023年5月29日,律师田某向凤凰县检察院寄来了一份申请监督信件。
3天后,值班干警段琼在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此信,第一时间录入检察机关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立即上报该院党组,经分析研判后,一致认为符合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如何平衡两方权益,兼顾助推企业发展与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个案子办理的关键在于厘清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老百姓的急难愁盼,我们要敢于‘兜底’。”检察长梁宜勇说。
受理案件后,在走访调查工程公司时,工程公司提出,冯某是临时帮忙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承办检察官程权调查核实时,其工友称,“我记得很清楚,公司相关负责人已经和冯某谈好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了,2021年3月初他到这里担任桥梁工程技术员,工作认真负责。出事当天,我和他一起乘的船。现在回想起来,真是可惜。”
调查后,程权认为,“虽然冯某在试用期内,但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冯某系因工作原因前往施工场地,在完成工作任务后的途中发生溺水事故。而凤凰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法定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的信访风险和争议化解工作进行分析研判,并决定就此案组织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方式,推动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梁宜勇说道。
公开听证促使工伤认定
2023年6月16日,凤凰县检察院决定就此案组织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通过听证方式推动争议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听证会围绕冯某的溺水而亡是否属于工伤,县人社局以其家属已签订赔偿协议而迟迟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几个焦点问题展开。
随后,办案组通过专家咨询、案例检索等方式,对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和依据进行仔细论证,从实体上全面审查了相关争议。
“了解来龙去脉后,我认为冯某是在工作场地发生的溺水事故,检察机关应当站出来,发挥监督职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听证员李霞说道。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和听取当事人意见后,5名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了讨论并形成意见,一致认为冯某的溺水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工伤,凤凰县检察院应当对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
听证会结束后,凤凰县检察院向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作出冯某工伤认定决定,并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同时依法告知其享有的申请复议等权利。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冯某溺水身亡事件召开专题会议,采纳了检察建议并积极履职,于7月11日给予书面回复。
“我们针对劳动争议的特点,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了其司法获得感,这正是我们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的初衷,也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办案结果。”梁宜勇欣慰地向记者诉说整个办案过程。
文/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吴玥明 欧佳华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