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和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和另一名女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多次给情妇转账超过34万元。男子和前妻离婚后,其前妻到法院起诉要求情妇返还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要求男子情妇将钱款返还给男子前妻。
据法院介绍,2003年1月21日,石某与何某登记结婚。2019年12月3日,石某与何某协议离婚。张某自2019年2月份与石某相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
2019年9月28日,何某、石某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民房一处以18万元出让给案外人;2019年9月29日,石某向情人张某的银行活期账户内存入18万元。同时,何某向法院提供的石某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自2019年3月2日至同年11月27日,石某通过微信的形式多次向张某转账,数额高达16万多元。张某认可已收到上述款项,但称已用于张某、石某共同生活。
何某发现相关情况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石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何某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石某给付张某钱款的时间看,均在石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何某同意,亦未用于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与张某,侵犯了何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何某未进行事后追认,故该处分行为无效。
同时,被告石某给付张某款项亦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故何某主张返还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何某主张返还款项数额,并无不当,法院对何某主张的数额予以确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回归到该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未经何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无权处分。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与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给付张某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此张某得到的款项应予返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