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员工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单位拒绝。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1年2月,方某经人介绍到甲公司承揽的某物流园建设项目工地工作,上班时接受该公司员工陈某的管理。2月28日,方某冒用其子方来某的姓名与甲公司订立简易劳动合同书,并提供其子方来某的银行卡接收工资。10月7日,方某在工作中被石头砸伤左眼,要求公司帮其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408元。
仲裁委认为,方某以方来某姓名入职,所订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无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存在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本案中,甲公司对方某进行了实际的劳动管理,所以方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或怠于订立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而本案中,方某冒用其儿子方来某的姓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但签订合同的行为已充分说明公司主观上有积极主动与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或过失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的姓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中的必备条款,劳动者就姓名等身份情况对用人单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方某违反诚信原则、隐瞒身份,劳动合同的无效或未订立系由于其隐瞒身份的主观原因所致。由此,作为过错方,方某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仲裁委提示,在建设施工项目用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避免劳动者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不符合要求冒用他人身份入职,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纠纷。
文/陈曦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