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监会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在进一步扩大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和证券范围的同时,授权证监会规定例外情形。根据法律授权,证监会认真梳理总结现有监管实践,将部分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成具体标准,形成了《规定》。
据了解,该《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第一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第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第三是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第四是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第五是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第六是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第七是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第八是明确外资适用标准。第九是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证监会还表示,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严格遵循《证券法》立法要求,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慎良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