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真心服判,一定好好改造,出去好好做事。”6月22日,在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刚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李某,特意通过管教民警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想不通的收油者
李某曾是一家大型货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辞职开了一家废旧物资经营部,但一直没能如愿发财。他“反思”后找到了根源:3辆叉车和2台吊车每天得“喝”几百升柴油,开销太大。2020年10月,他偶然得知,原单位同事、吊车司机孟某经常将车内的油偷偷抽出来卖,他便与孟某取得联系,表示想买些便宜柴油,孟某爽快答应。
在此后的2021年1月至10月,孟某隔三岔五将公司交由自己驾驶的吊车在单位加油站加满柴油后,直接开至李某的废旧物资经营部,由孟某或李某用塑料管抽吸的方式将油抽出,出售给李某。孟某共计售卖27次,得款2.8万元。
2022年4月,因群众举报,孟某偷油一事案发。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并不是孟某的唯一“客户”,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孟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单位车辆内的柴油,向3人售卖91次,合计得款9.5万元。
今年1月6日,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李某收到判决书时,获悉孟某已于2022年12月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他作案次数比我多,犯罪金额比我大,为啥判得比我轻?我要上诉!”实在想不通的李某,决定讨个说法。
想当“共犯”?没门!
2月6日,李某以自己与孟某事前勾结且共同实施偷油行为、系孟某的共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随即通知扬州市检察院阅卷,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他为何称自己是共犯?事实果真如此吗?”接到通知,检察官眼前立刻浮现出两个大大的问号。
对于第一个疑问,经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及法律法规,检察官发现,李某刑期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且收购次数达十次以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孟某刑期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职务侵占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李某是孟某的共犯,其2.8万元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对于第二个疑问,检察官认为,应当从孟某、李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查证。但在一审卷宗里有关细节并不清楚,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经调取孟某的加油卡充值、加油记录,补充询问被害单位有关人员及孟某,检察官查明:孟某每次作案时,均在前一天晚上谋划好卖油事宜,次日上午八九点钟将车辆加满油后,立即开出销赃。李某从油箱内抽取柴油的行为并非配合孟某盗取单位柴油,而是独立的收赃行为。同时,李某系在获知孟某长期盗卖柴油之后才向孟某问询及提出收购意向,与孟某无事先预谋、组织、分工等行为,对其职务侵占的犯意未起到激发和推动作用。
因此,无论是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故意来看,李某均不构成孟某职务侵占的共犯,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发现“罪刑倒挂”问题
案件本应到此结束,但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中又发现了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下游犯罪的刑期不应高于上游犯罪,本案为何“罪刑倒挂”?
罪责刑相一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罪,也适用于上下游犯罪。对于量刑标准中出现犯罪次数时,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事实意义上的“次数”与法律意义上的“次数”有所区别,不能机械执法。
“办案必须去疑存真!”本着这一理念,检察官开始进一步求证。在将孟某与李某的交易时间、数量列表对比后发现,李某向孟某收购柴油的时间虽然分布于27个自然日,但大多为数日连续作案,形成相对集中的9个时间段。而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基于同一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1次犯罪。借鉴该司法精神,检察官认为,李某收购柴油的次数应为9次,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你们主动为我争取减刑?”当检察官找李某谈话,告知查证结果时,李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在检察官详细释法说理后,他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18日,李某上诉案开庭审理,扬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提出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经发回重审,5月8日,原审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重新作出判决。
“作为二审检察机关,不仅要正面回应上诉理由,解答上诉人的疑惑,还要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错误,争取上诉人认罪认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检察官说。
文/梅静 那晓凯 陈诺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