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3月24日总结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成效。银保监会指出,经过三年的持续治理,在银行业保险业中,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进一步深化,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乱象治理成效显著,治理主体履职能力稳步提高,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健全,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督机制持续完善,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公司治理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2020年8月,银保监会制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目标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率先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初步构建起中国特色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三年来,银保监会聚焦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突出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
银保监会指出,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是三年行动方案中的首要任务。当前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进一步深化,截至2022年末,全部国有大型银行保险机构和95.7%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已完成党建入章;建设“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绝大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实现了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行长(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3~5名党委委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也是中小机构改革化险的重要抓手。银保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在“安邦系”“明天系”高风险机构接管工作中,探索成立接托管临时联合党委,对被接管机构重大事项进行把关;成立临时联合纪委,加强对接托管党员干部的监督。
“股权结构混乱、股东行为失范、违规关联交易猖獗,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乱象丛生的重要原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建设良好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必须毫不手软地整治股权结构、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市场乱象。
过去三年,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严把股东资质关,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已对近4000名违法违规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分五批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700人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等处罚措施,责令机构内部问责6000多人次。
同时,优化股权结构,积极支持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三年累计支持20个省份发行55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600余家中小银行资本。
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成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水平,是三年行动方案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银保监会指出,过去三年,银行业保险业按照“金融家办金融”原则加强高管队伍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治理主体履职能力稳步提高。目前中国银行业管理人才库入库合格人选近1100名。2021年以来,26个省份中小银行从大型银行引进120多名高管人员。
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保险业建立稳健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业绩观,三年来,银保监会及时查处了大量违规设置时点性考核指标、风险合规指标比重过低等突出问题,予以严肃处理,起到了震慑作用。倡导建立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并重的激励模式,坚决破除“金融精英论”“唯金钱论”等错误思想,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将员工激励与机构长远发展更好结合起来。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截至目前,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银保监会将提升银行保险机构风控能力作为重要监管目标,通过强化风险管理、推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内外部监督合力等措施,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督机制持续完善。
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是公司治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三年,银保监会制定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持续开展消费者保护现场检查,深入整治捆绑销售、误导宣传等违规行为,探索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员工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等,让金融消费者、银行保险机构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此外,监管部门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评估机制、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公司治理监管能力由此得到明显增强。银保监会表示,经过三年努力,监管部门已逐步构建起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体系,为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和遵循。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