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2000元的购物卡,本想好好消费一番,却被告知有支付限制,几乎什么都买不了,那我还办这个卡干什么?”有消费者不久前来到家附近的一所大型商超,选了一大堆年货,结账时却发现,这家超市里至少90%的商品不能用购物卡支付,比如生活必需品和零食品类完全不能使用。(2月4日《法治日报》)
由于商家当初宣称,办理购物卡价格有优惠,购物时商品有折扣,很多消费者办理了购物卡以节省消费成本。然而消费者使用购物卡时却发现,有的商家设置了支付限制,导致消费者有卡却买不了想买的商品;有的商品用购物卡结算,价格要高于其他支付方式;有的消费者想退卡却遭遇退卡难、退款难等情况。
上个月,多地传出“家乐福购物卡结算受限”的消息,大量消费者称在家乐福购物后用购物卡支付时受到限制。类似现象不仅存在于家乐福,其他某些大型商超也程度不同存在;不但出现在线下超市,也存在于线上超市。除超市购物卡外,在美容、健身、餐饮等行业也存在充值办卡后使用受限、退卡难等问题。
消费者当初办理购物卡、会员卡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只是图优惠,也相信商家的信誉。然而,部分商家却以限制预付卡支付范围等方式对待消费者,这无疑让消费者寒心,也毁了商家自身信誉。即便某些商家已经不顾及自身信誉和形象,我们也不能纵容这类商家任性侵害消费者权益,有必要依法进行治理。
虽然不清楚这类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商家在当初宣传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绝不会出现“90%的商品不能用购物卡支付”“付款方式不同价格不同”等表述和内容,因为一旦有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消费者是绝不会充钱办卡的。所以,这是一种公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商家限制购物卡支付范围、付款方式不同价格不同、“被拉黑”无法使用等情况,明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比如办卡时未明确告知使用限制,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限制购物使用范围和时间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如果某些商家有预谋地诱导消费者充值办卡,然后在消费者使用时随意设限以获取不当利益,则涉嫌诈骗,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重则构成诈骗罪触犯刑法。所以,对于不同的预付卡侵权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既需要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也需要有关方面对这类侵权现象集中治理。
作为消费者,在办理购物卡、会员卡时,不能只看商家优惠政策,也要重视合同条款约定,还要关注商家的信誉。一旦被侵权,既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也可通过法院起诉维权,以倒逼商家经营规范化。作为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据预付卡管理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对违规商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可以说购物卡、会员卡的种种使用乱象,不仅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关系到市场秩序、经济增长。购物卡只有规范使用才能刺激消费,使消费对经济增长做出应有贡献。而类似于消费者花2000元办购物卡竟然90%的商品不能买,无疑打击消费者信心。因此,我们决不能让预付卡乱象影响消费增长的脚步。
文/冯海宁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